律师观点分析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还想免责?法院:条款无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件内容:
被告人驾驶小型轿车与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案件难点:
保险公司主张肇事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不应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演示视频、回溯视频、人脸识别照片等证据,形式上看似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何证明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过程中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成为本案核心难点。
律师办案专业过程:
郭丽华律师在诉前即协助当事人固定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火化证、亲属关系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鉴定意见等。庭审中,郭律师仔细审查了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材料,发现以下关键问题:第一,投保人系通过手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投保人处签字为同一笔体,不能排除同一签字重复拓印使用的可能;第二,回溯视频显示投保过程中投保单页面未出现,投保人也未在投保单页面投保人签字处签字确认;第三,免责条款仅出现首页及第二页,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内容未出现;第四,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手书的确认语句系点击链接自动生成,并非投保人手书。郭律师据此指出,保险公司不能证实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同时,郭律师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逐项论证,为被害人近亲属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58958元,赔偿伤者2104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62621元,赔偿伤者219699.66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