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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案——证据不足不起诉,获国家赔偿

发布者:郭丽华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故意伤害罪案——证据不足不起诉,获国家赔偿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罪→不起诉→国家赔偿

 

  案件概要:

 

  当事人因家庭矛盾与他人发生争执,致一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约180天。后因证据发生变化,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办案过程:

 

  郭丽华律师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郭律师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协商过程中,郭律师就羁押天数、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等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赔偿义务机关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624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当事人自愿放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

 

  律师办案心得:

 

  刑事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案件彻底终结,当事人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应当依法得到弥补。本案的关键在于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准确把握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与赔偿义务机关协商时,既要坚持法律依据,也要理性沟通,才能在合理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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