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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自首加从犯,减轻处罚获一年六个月

发布者:郭丽华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自首加从犯,减轻处罚获一年六个月

  案件类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自首+从犯→减轻处罚

 

  案件概要:

 

  2021年7月至8月,当事人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五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并以刷脸、取现的方式帮助转移赃款,获利4000元。经查,该五张银行卡在此期间流入金额共计632793元,其中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79000元转入当事人银行卡内。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律师办案过程:

 

  郭丽华律师担任当事人的辩护人。郭律师提出:当事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当事人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获利金额小,愿意积极退赃,悔罪态度明显;当事人有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年幼子女需要扶养。郭律师重点就自首和从犯两个法定减轻情节进行论证,同时结合退赃、家庭困难等酌定情节,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四千元。

 

  律师办案心得:

 

  涉案金额60多万,法定刑期本来可能在三年以上。但当事人有自首、从犯两个法定减轻情节,再加上退赃、家庭困难等酌定情节,最终把刑期压到一年六个月。这说明,数额大的案件不是没有空间,关键是把每一个从宽情节都找出来、用到位。律师要有“掘地三尺”的精神,不放过任何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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