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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单位犯罪自首补缴税款,获缓刑

发布者:郭丽华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单位犯罪自首补缴税款,获缓刑

  案件类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缓刑

 

  案件概要:

 

  2020年,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价税合计8444900元,其中税款金额957741.78元,已认证抵扣833933.3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已将抵扣税款补缴。

 

  律师办案过程:

 

  郭丽华律师担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辩护人。案发后,郭律师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协助当事人主动投案,并推动被告单位补缴全部抵扣税款。郭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与公诉人一致的从轻量刑情节,强调被告单位认罪认罚、当事人系自首并认罪认罚。郭律师还就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当事人的经营贡献、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论证,争取对被告单位和责任人均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办案心得:

 

  单位犯罪案件,辩护要兼顾单位和责任人两个方面。补缴税款是前提,自首和认罪认罚是保障。律师要帮助企业把该补的税补上,把该认的错认了,才能为企业和责任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同时,单位犯罪往往涉及企业生存和员工就业,律师在辩护中也要考虑社会效果,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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