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二人甚至三人故意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受伤致残的情况比比皆是。而有可能在刑事追诉中,只追究了其中一人的刑事责任,而对其他人未作处理。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能否追究其他未受到刑事处分的人的民事责任,并要求其支付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答案是肯定的。
本律师办理的罗某被蒋某、唐某、杜某故意伤害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唐某、杜某逃过一劫,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后罗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蒋某、唐某、杜某的民事责任。因罗某的一只眼睛被打瞎,其伤残程度为六级,诉讼请求包括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犯罪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不承担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蒋某已承担刑事责任,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杜某、唐某未承担刑事责任,应对原告罗某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承担赔偿责任。且唐某、杜某并未受到刑罚处罚,无从平复其对受害者所造成的伤害,蒋某所受到的刑罚处分并不能替代或免除上诉人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由杜某、唐某对原告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