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成律师
孟成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威海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故意伤害案件

作者:孟成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0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477次举报

  曲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案  号:(2016)鲁1002刑初148号案件类型:刑事案  由:故意伤害罪裁判日期:2016-04-01法  官:张雁飞审理程序:一审原  告: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曲某某被告代理律师:孟凡智 [山东崴海卫律师事务所]孟成 [山东崴海卫律师事务所]文书性质:判决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市环翠区,系威海某某集团四公司司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凡智,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孟成,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越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及其辩护人孟凡智、孟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曲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仓口路原交警三大队东侧道路,因停车、挪车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和李某发生争执,进而互相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曲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王某某的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性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鼻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和李某以被告人曲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分别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曲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二人均对被告人曲某某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另查,被告人曲某某供述案发后安排其妻打电话报警,构成自首,但经核实,未能找到其妻报警的记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因未能查证,不宜认定被告人曲某某构成自首,故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亦有过错,且被告人曲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曲某某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雁飞

  人民陪审员岳庚垚

  人民陪审员刘佳


孟成律师,威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法律知识扎实、专业,律师工作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执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020********8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