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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公司)

2023年07月17日 | 发布者:吴积仁 | 点击:1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概况案件概况:中坪村委会系福建省长汀县红山乡中坪村至苏竹村网子丘通村公路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的发包人,2018年12月11日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承建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概况

案件概况:中坪村委会系福建省长汀县红山乡中坪村至苏竹村网子丘通村公路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的发包人,2018年12月11日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2019年3月28日,**公司与中坪村委会签订《长汀县红山乡中坪村至苏竹村网子丘通村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坪村委会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公司施工。2019年4月16日**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何某,并签订《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合作协议》,何某与翁某某、陈某合伙承包涉案工程。2020年1月8日,翁某某、陈某作为劳务分包人将涉案工程B段分包给郑某施工,并与郑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郑某施工完毕后,因中坪村委会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郑某尚有工程款1315461元未支付。2022年1月郑某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公司、何某、翁某某、陈某共同向郑某支付工程款131546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中坪村委会对**公司、何某、翁某某、陈某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义务。长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2)闽08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公司、何某、翁某某、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郑某支付工程款131546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中坪村委会对**公司、何某、翁某某、陈某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义务。三、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该判决,委托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吴积仁律师上诉至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吴积仁律师的上诉理由主要为:1、**公司没有与郑某签订任何合同,不是合同相对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郑某只能起诉翁某某、陈某、何某,不能起诉**公司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违法分包人是翁某某、陈某,不是**公司, 郑某起诉**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审判决明显加重**公司责任,显失公平。本案纠纷的起因是中坪村委会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总价约2260万元,但中坪村委会至今仅支付了10312970元,尚有12287030元未支付,造成翁某某、陈某未能支付郑某工程款。**公司作为与中坪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将收到的工程款支付予了何某、翁某某、陈某,不但没有载留一分工程款,甚至还垫付了30多万元,已履行了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审法院判决**公司与何某、翁某某、陈某共同向郑某支付工程款,明显加重**公司责任,显失公平。

最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吴积仁律师的上诉理由,认为**公司作为承包人,其与郑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一审认定**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和利息,无法律依据,并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闽08民终162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8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二、何某、翁某某、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郑某支付工程款131546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积仁

                   202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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