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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败诉承担100万元担保责任; 二审胜诉直接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452人看过

【案情简述】

2013年5月20日借款人闫某与周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数额100万元,约定借款日期是2013年5月20至2013年8月20日,并约定了利息,收款账户为担保人赵某的农行账户,闫某在借款人处签字,赵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赵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自借款到期日起三年。

一审经过

2017年1月7日周某以被告赵某为借款人提起诉讼,并在庭审时陈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其他书面证据,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人也没有支付过利息。在庭审中周某出示了2013年5月21日原告周某转账给被告赵某的100万元转账记录。被告赵某辩称,其银行卡借给别人使用,自己并未收到100万元现金。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依据被告赵某有借款100万元的意思表示,且原告周某也将100万元转帐给了被告赵某的事实。认定原被告之间借款成立。关于原告要求计算利息的主张,因原被告没有书面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故法院对原告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要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周某借款100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赵某负担。

二审经过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王佰光律师和高广达律师代理此案,提起上诉:

代理律师综合全案分析认为: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被上诉人仅有资金往来记录没有提供借据,这既不能证明其是出借人,也不能证明上诉人是借款人。

二、上诉人不是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不是实际借款人和真实使用人,一审中没有出庭如实陈述事实。

三、代理律师得知:就同一借贷事实,2016年6月2日被上诉人周某曾以实际借款人闫某和赵某为被告,曾提起诉讼。周某在另案庭审中陈述与借款人闫某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日期是2013年5月20至2013年8月20日共计三个月,并约定了利息,2016年6月1日前闫某已支付一部分利息,并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等书面证据。但另案于2016年12月2日撤诉。2017年1月7日又仅以上诉人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其主张与另案诉讼主张相互矛盾。(如: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先后陈述矛盾)

确定二审的诉讼思路后,代理律师正式介入此案后进行了大量工作:申请调取另案庭审笔录、整理证据材料、制作表格比对被上诉人两次诉讼主张的诸多矛盾之处等等。在二审开庭过程中代理律师分析认为,被上诉人周某于向上诉人赵某账户打入的100万元人民币,系因于周某与借款人闫某、担保人赵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借款约定打入保证人赵某账户。而被上诉人周某在本案起诉状中称赵某为借款人,且款项已经转入赵某账户,但并未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借款手续的主张,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周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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