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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巧用最新规定帮助维权; 一审判决支持我方全部诉求。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481人看过

案情介绍:2017年3月19日刘某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郭某丈夫张某名下位于武清区杨村某处房屋(张某已对郭某授权),总房款200万元,约定签订合同当日交付20万元定金,剩余180万元等刘某公积金或银行贷款下来一次付清。当日刘某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定金20万以及中介费4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7年4月1日天津市政府出台房屋的限购、限贷政策使刘某失去在天津的购房资格,中介为促成交易,提出人才引进方法办理落户,但最终未办理成功。刘某欲解除合同并请求卖方退还定金以及请求中介方退还部分中介费未果,于2017年5月24日来我所向王佰光律师求助。

王律师在了解情况后,告知刘某2016年底天津市高院出台的通知,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准予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出卖人应当将已经收到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据此,某可以起诉要求郭某与张某退还定金也可以主张中介费适当返还

刘某在咨询过后,立即委托王佰光律师全权代理该案。王律师立即起草诉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5月26日在武清区法院立案。开庭审理过程中王律师充分举证并详细阐述了代理意见。最终,武清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定金20万元,判令第三人返还中介费3万元。

相关规定引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2016年11月16日)第七条:关于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案件的处理问题: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一般应认定合同不能履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准予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前述原因,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出卖人应将已经收到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将接收的房屋返还给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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