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女职工刘某2001年4月入职某单位工作,岗位为市场部材料管理、登记,该单位从2004年开始为其缴纳保险,并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刘某曾多次找单位要求其补缴2004年之前的社会保险,但无果。另,刘某与单位领导因补缴保险一事发生矛盾,工作很不开心,也想换个工作,但不知道如何办为好。咨询王佰光律师后,王律师代理维权,首先王律师指导刘某以单位不为其依法补缴社会保险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好邮寄凭证,并指导刘某收集了以下几个方面证据:一是入职时间的证据,因为当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开始几年工资发放是现金且没有工资条等直接证据,所以,经律师一再提示,刘某想到了自己经手保管的出库单、收据等证据,其中有2001年至2004年的,且有刘某本人和单位领导签字;二是仲裁之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据,都打印了银行工资明细;三是打印社保缴费情况,上面显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时间是从2004年开始。以上准备工作完成后,王律师代理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裁决结果完全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刘某解除劳动关系成立,单位没有补缴社会保险违法;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刘某经济补偿金21465元。
律师感言:律师将大案做成功是能力和水平,而将小案子也做成功却是耐心与责任,不要因为诉讼标的小就可放松和大意,案子大小都是当事人的一份信任和托付,其分量都是沉甸甸的,绝对不可以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