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等
商业标识影响力和美誉度的提升
“傍名牌”、品牌“撞车”的案件
也层出不穷
下面,来了解一起山东省某著名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
开发区法院承办法官
创新思路,主动作为
促成调解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8日,
某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某百货超市在其经营场所的
门店、门头上
使用了与其商标相同的文字,
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其商标知名度
及商誉的侵权故意,
严重侵犯了其商标权。
为维护多年积累的良好商誉及合法利益,某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被告认识到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文字作为个体经营字号的不当,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并承诺修改注册登记字号。原告亦向开发区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准予撤诉。
企业名称或企业字号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身份,商标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两者作为商业标识,均能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原告注册的商标作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范围与原告属同种行业,对涉案品牌及经营资源、发展趋势应当有所知晓。因此,被告在确立个体字号时应当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在店铺外悬挂招牌中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文字,具有攀附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
于企业发展而言,成立之初的企业名称至关重要。企业名称不仅要满足注册要求的相关规定,更要做好知识产权的评估和风险防范,考虑与企业发展相关行业是否有相同或类似的品牌或商标,以避免品牌“撞车”或“搭便车”行为。
来源: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