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新东方”是XDF公司的注册商标,在教育行业为相关公众所知悉。XDF公司认为,余姚市某幼儿园以“新东方实验”作为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告幼儿园的服务误认为是原告XDF公司的服务,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余姚某幼儿园注册成立在后,并以“新东方实验”作为字号,具有攀附“新东方”系列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幼儿园更名前使用的标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侵权。综上,判决该幼儿园立即停止在幼儿园设备设施上使用“新东方”字样,停止在幼儿园微信公众号使用“新东方”字样,并发表与原告XDF公司无任何联系的声明,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8万元。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一些知识产权判决结果,例如发表声明、赔礼道歉等,难以进行强制执行,多依赖于被侵权人自身行为选择。本案中,该幼儿园在投诉后主动更名,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与原告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联系的声明,是积极履行义务的表现。
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