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将“黄金比例”文字商标及配套图案使用在“金龙鱼”等品牌食用调和油外包装上,并对“黄金比例”进行了广泛宣传。 被告某食用油生产商则将“黄金比例”应用于自己生产的食用调和油外包装上。双方因此成诉。 被告辩称 “黄金比例”标识的使用来源于调和油的配方,形容大豆油、葵花油、玉米油之间的调和达到了黄金一般的比例状态,属于对商品特点进行客观表达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判断描述性使用的关键在于是否因人们的长期使用而具备了描述产品来源、产地或科学构造的作用。 在没有证据证明“黄金比例”具有普遍认可的描述性含义的情况下,以鲜艳的颜色突出使用“黄金比例”且标注在同种类商品的相近位置,已超出一般描述性文字的表现形式,而且使用相似的配套图案围绕“黄金比例”四个字,容易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行为难属善意。 故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被告在收到判决书的当天即联系法院主动支付赔偿款,原告感谢天津法院依法保护外地企业的知识产权。 推荐理由 本案对于区分文字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和描述性使用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厘清性质差异的关键之处在于: 第一 判断文字商标是否因人们的长期使用、经常使用、广泛使用而具备了描述产品来源、产地或科学构造的作用。在没有证据证明“黄金比例”于国家标准、工艺配方或营养学知识方面具有普遍认可的描述性含义的情况下,尤其是没有哪个经营者敢宣称自己的调和油产品是市面上最佳最优最完美的配方,对“黄金比例”的使用也就不符合描述性使用的本义。 第二 考察使用方式是否突破了描述性使用者的一般认知。本案中的调和油将“黄金比例”以鲜艳的颜色和较大的字体突出使用在了产品的显著位置,可以认定其已经超出了一般描述性文字的表现形式。 第三 综合附随元素判断行为人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善意和客观上的说明作用。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立法的本质目的是禁止混淆或攀附性使用。 案件审判彰显了天津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全面保护、平等保护,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起到了较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天津高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