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段某旭、叶某杰等人为天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月新冠疫情期间,被告人段某旭为牟取不法利益,从案外人处以单价1.3元购进小作坊制作的假“3M”带阀口罩11000个,以单价1.1元购进假“3M”不带阀口罩23000个,并伙同于某、赵某璋等人运回公司仓库,加价后向于某等人售卖,于某等人又加价向其他人售卖。后段某旭借机再次向案外人购买7000个假“3M”不带阀口罩加价对外销售,用以弥补进货产生的运输等费用。 因疫情严重口罩稀缺,上述假“3M”口罩销售迅速,段某旭伙同叶某杰再次从案外人处购买假“3M”口罩30000个,加价销售给黄某杰等人,后黄某杰等人再次加价对外销售。在购进该批货物的同时,段某旭伙同于某等人共同私自以单价1.8元购进假“3M”带阀口罩40000个,以单价1.5元购进假“3M”不带阀口罩174000个,通过王某、石某、于某、徐某、倪某栋、赵某璋、赵某艳等人销售给多家药店和个人。后王某借机单独以单价1.5元从案外人处购入假“3M”不带阀口罩12000个,自行加价对外销售。段某旭以单价2.2元再次从许某钊处购买假“3M”不带阀口罩50000个,并指使赵某艳取货,通过石某等人以相同方式对外销售。假口罩销售期间,有消费者对口罩质量提出疑问,于某在某医药微信群内发布了虚假的口罩鉴定报告,帮助掩盖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来源:天津高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