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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陪同自首 盗窃犯免受牢狱之灾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039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某日某时,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打工的天津市红桥区某酒店的员工宿舍内,趁屋内无人,窃取同宿舍被害人王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一张,并于夜半无人之际溜出宿舍,打车至天津市南开区某一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外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卡内人民币6000元。后被害人发现银行卡丢失,挂失时得知卡内6000元被盗,故于次日报案。被告人盗窃后,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压力,遂主动找到被害人进行和解,由于被害人借机索要过高赔偿,和解并未达成。

律师陪同被告自首 当场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

走投无路的被告人通过互联网联系上了王佰光律师,王律师安排时间接待了被告人,并详细了解了整件事情的经过。通过一番详谈,王佰光律师了解到:第一,被告人虽然犯盗窃罪,但主观恶性不深,其盗窃同事钱财,是为了给家中亲人看病;第二,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卡内有一万元的情况下,只支取了6000元,后将被害人银行卡丢在取款机附近,没有继续取款。

王佰光律师向来认为:没有一个人会无缘无故犯罪,也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无可救药。逃避不是办法,王佰光律师立刻建议被告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为求稳妥,王佰光律师决定亲自陪同被告人自首。就这样,当晚,王佰光律师陪同被告人在派出所做笔录,一直到凌晨四点。但令人欣慰的是,在王律师的再三申请下,办案民警当场为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案件结果令人欣慰:

王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三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因家人治病急需用钱实施盗窃,且在明知被害人卡内还有余额的情况下并未急需支取,主观恶性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依法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免除主刑,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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