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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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经典刑事案例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538人看过

案件描述

1、为走私毒品罪成功辩护:一审判死缓,二审改十年!

2011年12月6日

简介:广州女孩靳某从国外携带1830.09克海洛因入境,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被查获。靳某自称受黑人朋友指使从国外带回服装样品,对行李箱的上夹层中隐藏的毒品并不知情。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靳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830.09克依法没收。靳某上诉后,王律师在二审中为其成功辩护,律师的靳某系从犯、初犯以及毒品含量低且没有流入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等辩护观点被采纳,最终天津高院改判: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和第一项中对靳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对靳某的量刑部分;三、对靳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为盗窃罪成功辩护:一审判两年半,二审改判缓刑!2012年5月9日

简介:内蒙古牛某伙同陈某和李某盗窃铁路物资,价值人民币19175元,销赃后共获赃款9000元,牛某分得1700元。案发后,牛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回赃款。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一万元。二、退缴的非法所得依法没收。

牛某上诉后,王律师在二审中为其成功辩护,律师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没有充分考虑牛某自首这一法定减轻之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北京铁路运输中院改判为: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二、上诉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上诉人牛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依法没收。

3、为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一审判死缓(限制减刑),二审改判无期。2012年5月20日

简介:胡某因与妻子离婚分割房产一事发生争执,进而肢体冲突,情节中,持刀将过来拉架的妻子和前夫的13岁儿子连捅胸、腹部三刀致死。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限制减刑。胡某上诉后,二审中,王律师通过努力,促使双方家属达成赔偿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回起诉。王律师的一审量刑过重、胡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达成谅解、建议二审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采纳。二审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4、为贩卖、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涉案冰毒550克,被判15年。 2012年6月14日

简介:马某伙同刘某,多次去成都从樊某处购买冰毒回天津贩卖,共计550克,第一次买回来的141克是假毒品。马某到案后,协助办案机关将樊某抓获归案。王律师为马某辩护,其中重大立功、如实供述、第一起犯罪未遂等观点被法院采纳,一审判决:马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而同案的樊某和刘某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吴某成功辩护:涉案总金额12亿元,吴某涉案30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2年8月21日

简介:该案是天津市最大的非法吸存案之一、历时两年多、被告单位两个、被告人25人、被害群众10000多人遍及全国大部分地区、涉案总额12多亿元。王律师为其中一部门经理吴某辩护,个人涉案金额达3000多万元,王律师认为吴某在共同犯罪当中地位和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最终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6、为持械聚众斗殴罪成功辩护:一审认定蔺某犯持械聚众斗殴罪判处两年六个月,二审改判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年12月14日

简介:蔺某(女)因感情之事与被害人田某发生矛盾,遂伙同男友等三人,持棒球棍将田某打成轻伤。一审法院认定蔺某等四人犯持械聚众斗殴罪,判处蔺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蔺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中王律师为蔺某辩护,提出的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应为故意伤害罪、蔺某具有法定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达成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法院对蔺某的定罪量刑;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特别之处:聚众斗殴罪和多人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易混淆、争议较大。王律师在为本案进行辩护的时候,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司法局《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还没有出台,王律师的关于从主观和客观方面严格区分两个罪名、防止将多人实施的普通伤害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防止扩大打击面的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并且在随后出台的天津市两院两局《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中,王律师的观点也得以体现。

7、为聚众斗殴罪成功辩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缓刑。2013年4月12日

简介:徐某是东北来津打工者,因为年轻义气,帮助小哥们持械斗殴,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王律师二审中接受委托,发现一审判决在程序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都存在错误,于是向二审法院提出发回重审或改判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王律师出庭辩护。其中认为徐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最终再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特别之处:徐某是在网上追逃半年多后在东北老家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的,正常来说不具备自首情节的自动投案条件而不能认定为自首。但王律师通过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和抓捕过程,发现徐某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徐某在案发后明知道有人报警的情况下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等待警车来后到医院看病(本人轻微伤),并在医院以被害人的身份做了询问笔录。以后一个多月,知道徐某离开天津回东北老家时,办案机关一直没有锁定徐某是嫌疑人,也一直没有找徐某。徐某回老家后,手机没有换号,中间天津办案机关打过两次电话,也只是说徐某的伤情鉴定结果的事,没有谈其他。随后办案机关就在网上追逃徐涛,徐某知道被抓获时对此毫不知情。王律师有理有据的辩论意见当场得到了公诉人的认可,且最终被合议庭采纳。

8、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成功辩护:从犯、如实供述、初犯偶犯的辩护观点被采纳,一审判处缓刑。

2013年8月6日

简介:杨某与其父亲(村长)因带领村民20多人到镇政府解决问题进而发生冲突、导致多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受伤,杨某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追诉。一审中,王律师提出的杨某只是积极参加者、地位和作用较轻、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另,杨某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等辩护观点被合议庭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9、为寻衅滋事罪成功辩护:自首等辩护意见被采纳,一审被判缓刑。2012年6月7日

简介:任某与其他四名被告人在歌厅唱歌饮酒期间,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殴打,导致对方重伤。任某的行为是用椅子和啤酒瓶砸对方。后已寻衅滋事罪被追诉。一审中,王律师的任某具有自首情节、初犯偶犯、积极赔偿等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0、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功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撤诉。2013年4月24日

简介:辽宁省某海滨城市乔某因使用松香为预售的鸡鸭鹅拔毛而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诉,一审中,王律师认为指控的犯罪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乔某无罪,核心辩点是:一、乔某在主观上不应当知道使用的松香有毒有害:1、该松香是否有毒,需要专业部门的检测;2、使用松香为禽类拔毛作为一种传统的拔毛方式被当地长期广泛使用;3、没有相关的部门告诉禁止使用;二、乔某在客观行为上,不符合《刑法》第144条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因为用松香拔毛只是一种工具手段,并不是掺入;另外,该松香也不是非食品原料;三、乔某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危害到该罪名所保护的客体,即民众的健康权和生命权:1、办案机关只是把使用的松香进行了检测,结果是“不达标”,而没有将最后加工好的食品鸭鹅本身进行检测;2、民众只有食用了加工后的食品才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正如“卤水点豆腐”中的卤水虽然有毒,但豆腐无害;3、当地质检部门每年的抽检也没有告诉乔某用松香加过过的鸭鹅是有毒有害的,或进行禁止或处罚;4、既然没有证据证明乔某的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到民众的健康,根据疑罪从无的定罪原则,应认定乔某无罪。

王律师的以上辩护观点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同,所以迟迟没有做出有罪判决。开庭后四个多月,检察院自行撤诉。

11、为非法买卖枪支、绑架罪成功辩护:二审中律师提出的自首情节被认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2012年10月29日

简介:河北省范某到内蒙古出差,邀请在家的好友王某和张某去草原玩,钱花光后,三人就共同筹划绑架了当地一富豪索要现金400万元。后案发范某被抓获,在对绑架罪供认不讳的同时,还主动交代了自己还曾经在网上购买过枪支的犯罪事实。一审以绑架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范某无期徒刑。二审中,王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范某本人,认为范某应依法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遂向二审法院提出,该辩护意见被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但由于绑架罪是无期徒刑,最终数罪并罚后总刑期没有改变,还是无期徒刑。

12、为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自首被采纳,一审判缓刑。2013年5月29日。

简介:贾某因送孩子上学时与另一学生家长发生冲突进而互殴,造成对方鼻骨骨折的轻伤。庭审前,王律师通过法院多次和被害人调解,最终达成谅解。庭审中,律师的自首、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达成谅解的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最终一审判决: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13、为盗窃罪成功辩护:盗窃汽车11辆,价值20万元,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12年12月7日

简介:陈某伙同其他四名同案犯,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先后作案20余起,盗窃汽车11辆,价值达20万元(注:该数额按当时天津的标准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十万元就十年起刑)。王律师开庭辩护的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认罪悔罪以及如实供述等观点被合议庭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4、为信用卡诈骗罪和诬告陷害罪成功辩护:数罪并罚拘役六个月,宣判后十天走出看守所。

2013年6月26日

简介:来津打工女孩温某因拾得同事的银行卡后在取款机上取款8600元,刑拘后,为减轻罪责又捏造他人参与信用卡诈骗的事实,致使他人被刑事拘留十多天。因此,温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和诬告陷害罪被起诉。王律师在开庭时为其辩护的如实供述、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达成被害人谅解等意见被合议庭采纳,最终判决:温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该判决2013年6月26日宣判,十天后的7月8日早上温某走出了看守所(注:宣判前温某已被羁押的五个多月在刑期中减去了)。

15、为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在校大学生打架导致轻伤,在没有达成被害人谅解情况下判缓。2012年12月7日

简介:梁某是内蒙古农村来津的优秀大学生,因与同学发生纠纷动手将其打成轻伤。王律师介入此案后,几次到梁某所在的学校,了解到梁某在校平时表现突出、成绩优良、又是班级的团支书,于是说服校方给梁某出了一个证明并收集了梁某班级几乎所有同学对梁某从宽处罚的建议书;庭审中,王律师提出的梁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良好、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最终判决: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815.85元。

本案特别之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赔偿总计574000元,开庭前,王律师多次通过法院与对方调解均未果。在前期没有支付医疗费用和最终没有达成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梁某被判缓刑。

王佰光律师代理部分经典民事(附民)案例

1、成功代理河北省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其监护人被判赔偿12万元。2013年6月18日

简介:程某是来津打工四川农村妇女,在网上聊天认识来津打工的河北籍未成年男子杨某。两人在交往中发生矛盾杨某将程某杀害,并将程某随身携带钱物据为己有,并将尸体装在大行李箱当中坐汽车运回老家河北某地。杨某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追诉。王律师代理被害人程某的父母、丈夫、孩子等四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申诉、控告。

最终河北省某中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某和王某(杨某的父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274.5元。

本案特别之处:1、本案开庭审理时,杨某已成年,考虑其没有给付能力,将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获得赔偿;2、依据《刑法》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所以,无期徒刑是对杨某适用的最重刑罚;3、在刑附民诉讼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等赔偿项目的背景下,能够获得法院判决赔偿12 万已属于较高数额。

2、成功代理兰州市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最终调解共获赔30万元。2012年11月30日

简介:天津王阿姨年近九十岁,其年近六十岁的大儿子翟某去兰州30年没和母亲联系。后翟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当时翟某离异多年,法定继承人只有一成年女儿和母亲。最初王阿姨咨询王律师时对获得赔偿没多大希望,因为觉得母子几十年没联系了,和孙女没见过面,案件又远在千里之外的兰州。王律师觉得该案可以做,但对结果也没有十分把握,考虑到老人实际困难,所以签合同时只收取了部分费用,约定其他费用获得赔偿后补交。

此案历时一年五个月,王律师无数次跑翟某生前在天津的片区街道、居委会、派出所,收集证据确定母女关系;六次去兰州,在和肇事司机、司机所在单位以及保险公司通过艰难谈判后好不容易确定赔偿数额,又和老人的孙女间就如何分割赔偿款起纷争。“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王律师的努力和执著,各方终于在判决前达成和解,老人拿到数额不菲的赔偿款。

3、“火车撞人不白撞”,成功代理一起状告北京铁路局案件:六十岁老人被火车撞死半年多,亲属终获赔偿12万元。2013年12月4日

简介:60岁高龄王老太在2013年4月18日中午横穿铁路时与火车相撞,当场死亡,北京铁路局单方认定在该事故中王老太承担全部责任。王老太的两个儿女在随后半年多时间多次与铁路方面协商未果,某铁路派出所调解只同意给5000元补偿。王律师接触此案后,通过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特别是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亲自到事故现场取证:录像、拍照,找当地群众10余人了解情况,认为铁路方面有义务赔偿遂代理此案。该案立案后一个月时间,庭前调解,被害人家属共获得赔偿款12万元,家属对王律师表示感谢,并亲自将一面锦旗送到律师所。

“金杯银杯不如当事人的口碑”、“千好万好不如当事人说好”,王律师决心办更多的好案子,帮助更多的当事人!

4、成功代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戴某受雇干活时从三楼楼梯井跌落受伤,律师克服困难巧诉讼帮助获得高额赔偿!2013年9月3日

简介:戴某是来津打工的黑龙江小伙,23岁。2013年3月30日,在受雇某装修公司夜间干活的过程中,从没有设置灯光和警示标志的三楼楼梯井跌落,经诊断为双足根、腰椎、骨盆等多处骨折。该装修公司只是在戴某住院期间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不再支付费用且不给付任何赔偿。无奈之下,戴某及其亲属委托王律师代理此案。当第一次单独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竟然联系不上被告而无法送达,因为该装修公司注册的地点是假的,电话也无人接听。王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本案的实际困难后,改变诉讼策略:撤回起诉,重新立案,将该装修公司和其上面有实力的两家大的总包和分包公司均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的实际效果马上显现,当法院向上面两家大公司送达诉状副本后,两家大公司均联系上了该装修公司并对其施压。因为该装修公司与两家大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此事处理不好,必将影响到以后的合作。迫于压力该装修公司主动出面和解,但精明的该公司法律顾问一定受了该公司领导的授意,起初的和解条件很低,然后一万两万的往上涨。王律师摸准了对方的心理特点和软肋所在,不管对方怎样,始终坚持最初的和解条件不动摇。最后法庭多次出面调解,我方没再坚持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做出了三千元的让步。最终该案调解,装修公司共赔偿戴某223000元。

律师感言: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律师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追求!

5、成功代理一起涉案两万五千元标的小案:律师支招取证,对方被迫和解,当事人如数拿回投资款。2013年11月4日

简介:赵大姐受到投资小广告的蛊惑,购买了某文化公司出售的两套中国古典文学收藏邮票,交款后提货前,就觉得自己受欺诈预退款。王律师接受咨询,认真为其分析了案情,指出若诉讼现有的证据明显不足,因为赵大姐当时手里仅仅有交费收据和邮票的收藏证书,该证据无法证实出卖方存在虚假宣传或其他过错。于是,王律师为其支招,帮助其补充了相应的证据,在确凿证据下,被告方由开始坚决不退款的强硬态度变为主动坐下来谈和解。最后,某文化如数退赔了赵大姐的购货款 25000元,并且主动承担了诉讼费用且送给赵大姐一副玛瑙象棋作为纪念。

律师感言:诉讼标的两万的小案,法律服务费三千元,律师收费更低,“受人之托、成人之事”,大案做好体现律师的能力,小案胜诉则展现律师的执业水准,不因案子小而不用心,不因收费低而不重视!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是执业律师的最大快乐和终极目标!

6、成功代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仲裁裁输,一审判赢,二审维持,纠纷发生三年后锁定胜局!2012年10月31日

简介:常某是日资企业飞马(天津)缝纫机有限公司的职工,工作14年发生工伤十级,后被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常某以此提请仲裁。常某找到王律师时,仲裁已下裁决:认定飞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驳回常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在此特别被动情况下,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一审诉讼。在庭审中,王律师据理力争,摆事实、讲法律、思路清晰:1、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2、依据《劳动法》第2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一般不能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非有法定情形存在;3、被告单方解除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例外规定:即职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4、被告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制度,因此其单方解除的行为违法。王律师的以上观点完全被一审法院采纳,判决:被告飞马(天津)缝纫机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与原告常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250元。

一审判决后对方不服提出上诉,王律师继续代理二审,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特别之处:在仲裁裁决对我方完全不利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王律师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严密合法的分析,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为工伤职工维护了合法权益,三年的艰辛维权路,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7、成功代理一起九人劳动争议仲裁案:熊某等九人被集体辞退,用工单位美资企业从开始的不给任何经济补偿到最终的给付每个人2万到3万元补偿,是律师与对方博弈的结果。2011年10月12日

简介:熊某等九人都是外地来津打工者,共同在一美资金属制品企业工作多年,2008年后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也是该美资企业联系的。2011年8月单方辞退熊某等九人,且不给任何经济补偿。王律师代理九人,先后与该企业美国老总及法律顾问协商未果,无奈下提请仲裁,要求:1、给予经济赔偿;2、给付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按同工同酬标准补齐工资待遇。仲裁开了三次庭,争议的焦点是九个人到底和谁形成劳动关系。美资企业强调九个人是劳务派遣来的,自己只是用工单位,不应该承担责任。王律师认为该企业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劳务派遣是不成立的:派遣公司是该企业找的;劳务派遣程序不符合规定;派遣的工作岗位也不符合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已经找不到了等等。最后,该美资企业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低头,与九名职工达成和解,熊某等九人拿到了2万到3万不等的经济补偿。

8、成功代理一起律师见证遗嘱继承案:一审判决律师见证遗嘱无效,杨某给付四名被告共40万元;二审改判,杨某胜诉。2011年11月2日

简介:杨某共兄妹五人,父亲生前与杨某一起生活,由杨某照顾。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将仅有的一套住房(价值60万元)给了杨某,该遗嘱形式是代书遗嘱并有律师见证且录像。杨父过世后,其他四兄妹与杨某发生争议进而对簿公堂,他们主张父亲所立遗嘱是假的,要求依法共同继承房屋。一审法院认定:律师代书见证遗嘱的录像因为没有显示代写的过程、立遗嘱人没有陈述遗嘱内容,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无效。一审判决:争议房屋归杨某所有,由杨某一次性给付其他四兄妹各 10万元。杨某不服上诉,王律师代理二审。庭审中,王律师发表的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录像显示老人将房屋给予杨某继承的意思客观真实、其他儿女应尊重父亲的遗愿、该房屋应为杨某所有的代理意见完全被二审法院采纳,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争议房屋归杨某继承所有。

9、法律援助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打工小伙高压电击伤成残疾,索赔五年诉讼四次终于胜诉!2013年12月20日

简介:李某是徐州某农村来天津打工小伙,2008年时年18岁,在一建筑工地干活的过程中因为距离高压电太近被击伤,导致双手、双腕高压电接触伤2%,Ⅲ度烧伤和挠神经损伤,经鉴定四级伤残。索赔路异常艰辛,“有病乱投医”,从2008年7月开始,李某在五年时间四次诉讼,前几次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王律师受理此案后,改变诉讼策略,一改以前的告雇主而没有证据证明雇佣关系的老路,变为告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将导致李某受伤的高压变压器的所有者和使用人的某企业列为被告。王律师诉讼角度的调整终于使多年的官司胜诉,帮助李某实现了维权。一审判决:某企业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19416元。(注: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残疾赔偿金等诉求将另行主张)

本案特别之处:1、五年的官司终于胜诉,虽然不是最终的(对方可能上诉),但向最终的胜利迈出了重要一步;2、小胜先锁定胜局,后面的残疾赔偿等大额赔偿也会得到支持;3、因李某经济十分困难,该案王律师给予法律援助,没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感言:帮助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心理满足感不是用金钱所能衡量的;律师如果将赚钱当做终极目标,就不会享受到真正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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