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俊|时间:2017年08月14日|7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要点:农村人口遭受了交通事故侵害的,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务工一年以上的,在进行残疾赔偿金计算时仍然可以依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
法院裁判内容精简:
本院认为,2015年2月14日,邓某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川d51XXX号轿车由密地桥沿金沙江大道往金江火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金江船厂路段时,遇张某某从道路南侧路边由南向北横穿公路,导致车、人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邓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邓某某作为川d51XXX号车的肇事驾驶员,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人保财险公司是川d51XXX号车的保险人,依法应在其承保额度内承担理赔责任。被上诉人张某某户籍所在地会东县小坝乡政府及马许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某长期在外打工。证人祁某某也证实张某某曾在丽攀高速荣将至攀枝花福田A1段自己承包的工地上务工。虽然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某某已没有在丽攀高速打工,但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张国宪长期在城镇务工,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务工的基本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于张某某无法提供其务工工资收入证明,原审依据其交通事故受伤前曾从事的打工工作性质,按照建筑业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工资,并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是正确的。上诉人认为张某某的误工损失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不当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述交通事故案例,经本律师代理后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残疾赔偿金,律师在案件代理中的作用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