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俊|时间:2017年08月14日|9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段某甲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后,段某某持榔头击打段某甲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段振廷犯罪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段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自首;年满75周岁”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段某某与段某甲案发当天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从而引发本案,段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无犯罪前科,故其辩护人提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较小;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争吵系段某甲引起,故辩护人提出“段某甲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
通过律师的成功辩护,考虑到几多法定及酌定情况,法院最终采纳判决意见,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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