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映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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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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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知名律师谈:约定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发布者:张映志律师|时间:2015年12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767人看过

案情:2012年3月,四川某集团在旺苍县修建“某小区住宅楼”,把该工程发包给绵阳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2013年4月主体工程完工,绵阳公司把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范某。该分部分项工程于2013年12月完工,范某于2013年12月16日与发包方签订了“塑钢门窗工程决算协议”。该协议确定应付工程余款671124元,订于2014年1月25日前付清尾款642124元,29000元的质保金于一年质保期满支给付。事后因支付余款发生纠纷,范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某集团、绵阳某公司承担责任。

另,四川某集团的住所地为广元市利州区,绵阳某公司的住所地为绵阳市旌阳区,项目所在地广元市旺苍县。绵阳某公司与范某在签订“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协议和结算协议时”时都约定,发生纠纷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范某向旺苍县人民法院起诉时,法官告知,因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应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向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起诉,但该法院认为约定无效仍不受理。后旺苍知名、资深律师张映志接受了委托,代理了该案。张律师认为该案应当由旺苍县人民法院管辖,通过向旺苍县法院的法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最后旺苍县法院决定立案。

理由及分析:两份合同中都约定了管辖,但根据《民诉法》及其解释,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管辖是无效的(在此不阐述)。那本案是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旺苍县人民法院管辖呢?

本律师认为广元市利州区法院无权管辖,应由旺苍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

1、本案是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可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分别是旺苍县和旌阳区,项目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在旺苍县。如果约定也只能约定为由旺苍县或旌阳区法院管辖。后来起诉时虽然把四川某集团也列为被告,但在签订合同时该被告是不确定的,在本案中可对其起诉,也可不对其起诉。约定为广元市利州区法院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约定被告住所地管辖的立法本意。

2、根据法律的规定,约定管辖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约定的管辖法院要与合同有联系的法院。本案所涉合同不论是双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都与广元市利州区法院没有联系。

3、本案所涉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是不动产,不能改变其所存在的空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4、本案应按专属管辖确定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他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国内法院管辖,一但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都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管辖和地域管辖。按照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管辖适用专属管辖。《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应是专属管辖,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约定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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