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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驴惊,踢坏百万豪车,谁担责?

发布者:宋军丽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734人看过


一头驴子被主人牵着在马路上走,说什么也没想到,自己会闯下价值十万元的祸。突然间一只狗蹿出来,钻到驴车下不走了,导致驴子受惊,抬起前蹄将奥迪A8L后保险杠踹出一个大坑,修车至少十万元打底,交警初步判定驴负全责。

        貌似司法考试中才出现的神题果然不缺乏现实基础。从常识判断似乎有点绕,但从法律上分析,关系脉络还是非常清楚的。两个法条即可解决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七十八条可知,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动物园中动物致损者为例外:过错推定),即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论。因驴直接造成车辆损失,所有人或管理人与车主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来自于法定),驴的所有人即牵驴卖水果的老农依据该条显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驴受惊是因为狗咬所致,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管理不善存在过错造成损害结果,按照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该第三人与车主也成立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车主依债的关系既可以向驴主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狗主请求赔偿。

      两个债务人对车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

      所以结论是:驴主向车主赔偿,并在赔偿后可向狗主追偿或者狗主直接向车主赔偿后,双方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可以把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同时提起诉讼?从法条的规定看似乎存在竞合,但在司法实践中为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已经有不少判例将数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判决。判决主文往往表述为:一、张三赔偿王五损失若干元;二、李四对上述债务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李四赔偿后可向张三追偿(如张三是最终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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