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军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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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给逝者的征地款是否为遗产,结论让常识大跌眼镜

发布者:宋军丽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315人看过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及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土地征收”这个以前颇为陌生的词汇现在变得耳熟能详。大笔财富的到来有时也带来大的争执,甚至带来亲情的淡漠。

主持人:土地征收已经在我们身边大量的出现,以我们普通老百姓的理解,土地征收与普通的买卖行为相似。不知道这个理解是否正确?你能否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一下到底是什么概念。

律师:确实,土地征收与普通的买卖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征收的概念,再与普通的买卖行为进行一下对比,大家就会对土地征收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所谓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因此,在法律上界定为征收,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国家;2、征收对象仅限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3、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4、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5、必须实现公平补偿。通过以上定义的介绍,大家就可以发现土地征收与普通的买卖行为区别还是比较大的。首先,普通的买卖行为主体是平等的,而征收行为一方为国家,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其次,普通买卖行为遵循自愿性,而征收因为行政行为体现强制性;最后,普通买卖行为对于买卖行为有效形式上的要求不多,讲究私法自治,而征收行为因涉及利益重大,法律上对于权限程序上的要求非常严格。当然,二者的区别不仅仅限于以上几点。鉴于时间关系,就不再赘述。有兴趣的观众,我们可以在节目外作进一步的交流。

主持人:按照你的解读,征地应该是国家征地,用地单位是没有权限征收土地的。但这好像跟我们平常听到的或经历的不太相符,我们经常听到的是什么什么用地单位征地,好像征地的主体就是用地单位?这究竟是一种错觉呢,还是事实就是如此?

律师:确实存在这种表象,你用“错觉”这个词来形容也比较准确。其实,征地用地的正常程序是国家作为征收主体,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国家再以土地有偿出让的方式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因此,被征收方与用地单位之间在征地用地上是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朋友直接起诉用地单位的案例,但因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往往其提出的请求被驳回。那么,像主持人所说的“错觉”是怎么发生的呢?我认为应该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首先,征地用地在实际操作时程序上有一定的简化和整合,比如在征地的同时,用地单位往往就提前介入,甚至用地单位将钱直接打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其次,征地用地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复杂,而以普通群众的法律知识又不能意识到背后国家法律的结构性安排,因此理解上难免限于表象化。但是经过专业化训练的法律人,是能够注意到这种现象背后的层次区分的。

主持人:经你的解说,我们通常的理解还是有一定偏差。那么具体到刘某所遭遇的境况,刘某理解分配给去世父亲的征地款是遗产,其有权利得到分配。这一理解是否正确的呢?这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

律师:这在法律上还涉及到一个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般而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遗产在法律上界定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而本案中,刘某已经去世的父亲,一方面因死亡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从而失去享有权利的主体条件,另一方面征地款产生时间迟于刘某父亲死亡时间,也不符合遗产的特征。因此,直言不讳地说,刘某对遗产的理解是有偏差的。

主:那么这个钱到底属于谁呢?

律:在判断征地款的归属前,我们先要明白征地款的来源问题。征地款,顾名思义,是因为土地而来。从法律上讲,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而来。而农村土地所有权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享有。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法明确的两种物权。因此,由此推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户享有征地款的相关权益。众所周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我们经历了两次,最后一次为1998年。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1998年承包户内人口,不管增减,以现存人口为享受权利者。因此,就本案而言,刘某已退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户内减人。刘某的哥哥与其父亲1998年承包地时属于同一承包经营户,刘某的父亲死亡后,承包经营户内人口即为刘某的哥哥。当然,刘某的哥哥娶妻生子,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外,其妻、子也应属于承包经营户内人员。因此,刘某的哥哥及其家属应当为本案中分配给刘某去世父亲征地款的权利享有者。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土地征收是个十分复杂的法律现象。现实中土地有承包到户的也有未承包到户的、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形式的耕地也有其他方式承包的五荒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有出嫁女、外出务工、因上学迁户的学生等特殊群体的利益平衡问题、有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收回土地的问题、有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转包合法性确认问题、土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行政确认程序前置问题、土地征收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资金的分类问题等等,而且在法律上,有些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鉴于时间的关系,就不在节目中一一展开阐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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