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和借条均非明定的法律概念,在生活实践中,人们对二者的内涵和外延经常混同,且一旦发生纠纷对权利人的利益影响甚巨,因此有必要以法律的视角厘清二者的关系,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一、欠条与借条的概念
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尚未履行义务的确认意思凭证,其文义内涵“到期未履行”。借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债权人持有的关于“借款”或“借用”法律关系的双方合意凭证。
二、欠条与借条的联系
1、二者均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均赋予当事人以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2、二者均产生债法上后果,标明债之法律关系的一部或全部;
3、请求权为债权之功能或作用,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债权之行使均以行使债之请求权为途径。
三、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1、欠条与借条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
欠条仅表明尚未履行的法律义务,其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是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等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甚至是侵权等法定之债。借条本身已经表明其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或“借用合同”。
2、欠条和借条所处法律关系的阶段不同
欠条往往发生于生效法律关系的履行阶段。借条则往往仅能体现法律关系的成立阶段,因其为实践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生效还需要“交付标的物”这一法律事实。
3、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欠条因暗含“到期未履行”,因此该债权的诉讼时效至迟从出具欠条的时间起算。借条则根据是否约定借款期而有不同。
4、欠条和借条在诉讼过程中证明方向和标准不同
欠条往往行文中表明了法律关系的性质,且处于“应还未还”的状态,因此在举证难度上较轻。借条因是实践性法律关系,因此还需举证证明生效的法律事实;
5、欠条和借条的诉讼管辖不同
欠条依据其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但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甚为少见。但因借款所打之借条因为生效法律关系的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方,因此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可管辖。
四、实践中尚需考虑的两点
1、欠条与借条的确定应当以内容为准。
实践中,基于实践中“欠条”和“借条”的混淆,因此,应当以其上记载的内容来恰当审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2、欠条并非游离于法律关系的“单纯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权利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债权概莫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