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前期准备
五、律师调查过程常见情况及几点建议
七、工作成果的交付及收尾工作阶段
不良资产是指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二、律师尽职调查应遵守的几项原则及常用文件
2、严格保密原则。对工作中有关客户身份、客户提供的材料和调查所得的档案材料、信息,法律意见书等工作成果内容等的保密性工作也是相当重要。
4、整体协调原则。尽职调查是一项工作量繁重的工作,主持律师一定要整体协调,抓住重点的同时,不可偏废。整体包括客户、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各成员、档案管理部门、其它中介机构等一系列可能接触的各方面人员。
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常用的相关的文件包括:服务合同,与客户签署的保密协议,授权委托书,各成员签署的保密文件,客户提供的尽职调查基本要求,尽职调查的法规集,金融不良债权法律尽职调查指引,供参考的文章及法律意见书,办案计划,问题清单,注意事项,调查的内容及重点难点要点、所需材料表,各地区各部门联系方式清单,差旅资料(电子地图等),提供给成员的包含工作范围的部分服务合同条款,债务人名称校正单,各地区、部门调查清单,对于有针对性核查的专项调查要列成调查表格清单,调查记录单,各地区部门的调查情况说明,法律意见书模版,审查要点,查档费用清单,与客户实报实销的差旅费用清单,分析建议函,与客户间资料、意见书交接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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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对付款金额、计费方式、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的谈判很重要,有可能会花去很长的时间,也可能对自己造成多余的劳动,也可能因为根据某些没有确定的情况作出错误的报价,甚至影响后期的执行的积极性,尤其是付款金额的计算上很关键。对先工作后收费的,一定要调查该公司的信誉或衡量产生纠纷的救济可能性。
3、要注意区分委托的客户是处于处置方还是收购方,所做的重点也有所区别。另外根据客户对保密性的要求,工作的范围也有所区别。
5、要对调查人员进行一定的统一的培训,以统一调查的范围、尺度,让调查人员尽量的掌握调查知识和技巧,提高调查效率和精确度。调查人员的能力直接关系着的成败,尽职调查工作经不起重复来往档案部门调查情况多次发生的折腾,也不可能去一一核查调查的结果信息的精确度,一定要争取做到一次性调查到位。也可以在前期阶段,带有关的调查人员前往有关部门去作些实地演习。
四、律师调查的方法、内容
1、审阅客户现有的贷款档案资料,并就有关事实向客户具体经办人员进行询问,听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收集了解债权的相关信息。
3、对于破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查询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以及程序状态,是否进行破产债权登记、清算方案、各项财务数据。查询破产情况的途径,包括向当地工商部门、管辖地法院的相关法庭了解,根据现有档案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公报、司法文书等查询等。
(1)到债务企业所在地或者客户要求的其它国土、房屋管理相关部门调查债务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情况;
(3)各债务企业是否设立、投资分支机构、企业及其名称、投资额、住所、是否存续等基本情况。
(1)根据现有档案中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等记载的主管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它们查明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状态;
(3)向管辖法院查明涉及案件的资产查封、冻结情况;
6、到债务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查债务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8、通过公开渠道或有针对性的向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查询企业的知名商标、专利权情况。
1、向原债权银行了解贷款的过程、及贷款使用等情况。
3、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的经营场所调查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其抵押等情况。
5、调查债务企业的资信情况,同时查明是否存在特定优先权,包括:
(2)到债务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或通过公开的信息资源调查了解债务企业的纳税情况;
6、走访债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债务企业关闭、清算、撤销、改制等情况的情况。
8、查明各债务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的重大财产情况及经营状况。
10、与债权实现相关的其它情况。
到各地区各个部门各级别档案管理部门查询,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要处理好与档案管理部门的关系,有时要人性化,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尽量取得对方的支持,要察言观色、处事沉着、临乱不惊、随机应变,及时变化调查方式,有时该坚持的也要坚持,据理力争,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技巧,争取查到尽量多的有效信息。
1、要求律师提供的材料条件不一。有的地区要求提供法院受理的证据才能提供年检的查询。
3、对调查者的要求不一,有的地区部门要求执业律师才能提供查询。
5、是否提供正规发票不一。
7、批准调查的程序、决定人不一。
9、是电子化管理还是书面的档案目录不一。
11、各地部门人员对自己所提出对律师的要求之后所坚持的宽松程度不一,总体来说越高级别的部门越严格化、让步越小。
13、有些人民法院,同一执行案件,在不同年度的执行档案有不同的案号、独立的卷宗,分别归档,且查询档案系手动查询卷宗目录,可能存在遗漏,因此查询到某年度该案件的执行中止或程序终结等情况,并不能就推定此后未再有新的执行进展,比如恢复申请执行等新情况。
15、要根据情况先了解、查询企业代码证、身份证号,这对取得机动车辆管理部门的配合、快速查询机动车辆信息有较大帮助。
17、注意所调查的单位是否国有单位、集体单位,有关的财产是否国有财产、集体单位,有关的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是否所调查单位本人。
19、及时整理所调查的材料,以便及时发现遗漏或有疑问的情况并及时补充调查。
审查资料、出具法律意见书阶段是在前期准备、档案调查之后的第三个重要阶段,也是对律师法律知识要求最高的环节。其中,在档案调查之前与同时都要进行初步的资料审查,但更重要的还是体现在出具法律意见之时,直接影响法律意见书这个最终工作成果。出具法律意见书则是重中之重,也是交付客户的最主要成果之一。
为了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质量的统一性,下列几项要求比较重要:
2、对法律意见书的形式统一化,包括表达方式的统一。
4、根据档案材料的形式和证明力的可信度、把握度,视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标注。对只提供口头答复没有书面证明材料的,或提供摘抄的,或有书面证明材料但没有档案部门盖章的,在制作法律意见书时,注意要和有档案部门盖章的书面证明的有所区别,要根据其材料的可靠性,可在法律意见书适合的位置予以说明,并且要专门提醒客户或其评估机构要注意查看所调查的书面材料,并对没有书面调查材料要持一定的保留态度,有必要的可以协助提供专项核查。
6、注意有关法律行为的时间。比如要确认房产抵押的效力,不仅要看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还要注意到未进行抵押登记的,在担保法施行日(1995.10.1)的前后效力是不同的。
调查情况说明,是对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的各项说明。
(1) 律师仅能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的前期调查的情况,以及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分析意见。
(3) 法律意见书建立在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记录真实、及时更新的基础上。
(5) 因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不规范,从而建议客户应进一步核实的登记信息。
(7) 律师的查询结果不能完全保证被调查对象相关信息已经被完整筛选,不能排除存在信息记录、筛选不精确等原因而导致的不够完全,也不能保证被调查对象实际控制的财产范围。
(9)限制客户扩大对法律意见书的使用、向外界透露的范围。
七、工作成果的交付及收尾工作阶段
在客户进行审查之后,根据其需要,可能会要求律师机构进行相应的修改,律师应视情况提供协助,有必要的还要对个别问题再进行调查或研讨。在整个尽职调查工作中,应至始至终充分的考虑客户的利益,以帮助客户追求尽大的利益,才能赢取客户的信任,并完成律师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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