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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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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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者为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的情形

发布者:陈振华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4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受害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员工履历表、劳动者入职协议书、安全责任状、工资表、岳阳弘泰瓷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受害人自2015年3月1日起一直在城镇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收入来源等因素,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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