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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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效力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205人看过

 

     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 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离婚后,该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经审理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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