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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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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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保护了当事人巨大合同利益

发布者:刘德志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9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4年6月,本律师代理了一起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我当事人系一家机电销售公司(简称A公司),对方系一家大型机械制造公司(简称B公司),案件大概情况是:

2012年底,A公司向第三方(简称C公司),销售了一批机电产品,金额12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A向C交付了全部产品,并开具全额发票,C公司验收货物后,于3个月内支付了全部货款,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2年,自交付起算。后,C公司又在B公司项目上使用了A公司交付的产品,并在该项目上承包管理1年。

2013年底,B、C公司之间的项目结束,C公司撤离B公司项目基地。后,由于B公司扩大项目,还需要A公司机电产品,于是B公司向A公司订购了50万的机电产品,但是迟迟未向A公司付款,理由是原C公司向A公司购买的产品,出现部分质量问题。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A公司委托本律师,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支付50万货款,法庭上,我方向法庭阐述:AC之间的合同履行完毕,且无证据证明有任何质量问题,关键AC作为合同双方,并未提成诉讼,也未产生直接争议;B公司以AC之间合同标的有质量问题,对抗A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并拒绝付款,无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既:一般情况下,合同不能约束第三人。

最后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50万元,B公司辩称的质量问题产品与AB公司合同无关。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4年6月,本律师代理了一起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我当事人系一家机电销售公司(简称A公司),对方系一家大型机械制造公司(简称B公司),案件大概情况是:

2012年底,A公司向第三方(简称C公司),销售了一批机电产品,金额12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A向C交付了全部产品,并开具全额发票,C公司验收货物后,于3个月内支付了全部货款,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2年,自交付起算。后,C公司又在B公司项目上使用了A公司交付的产品,并在该项目上承包管理1年。

2013年底,B、C公司之间的项目结束,C公司撤离B公司项目基地。后,由于B公司扩大项目,还需要A公司机电产品,于是B公司向A公司订购了50万的机电产品,但是迟迟未向A公司付款,理由是原C公司向A公司购买的产品,出现部分质量问题。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A公司委托本律师,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支付50万货款,法庭上,我方向法庭阐述:AC之间的合同履行完毕,且无证据证明有任何质量问题,关键AC作为合同双方,并未提成诉讼,也未产生直接争议;B公司以AC之间合同标的有质量问题,对抗A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并拒绝付款,无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既:一般情况下,合同不能约束第三人。

最后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50万元,B公司辩称的质量问题产品与AB公司合同无关。

 

  刘德志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0年,律师执业11年,处理各类案件上千起。  擅长处理各类婚姻家事纠纷(离婚、继承、遗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