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爱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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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者:杨爱伟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8日|分类:离婚 |289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顺平县。

被告姚某某,女,汉族,现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且婚后无子女,经常吵架。2012年1月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告及其家人到原告单位无理取闹,给原告造成极坏的影响,经调解原告撤诉。此后原、被告感情更加恶化,从2010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姚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妇女的合法权益,适当多分给被告。

办案过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12年原告刘某某曾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3月10日原告再次诉于本院,主张双方自2010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依法判令离婚。原告主张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5月18日抱养女孩刘某某,现随原告生活。被告对抱养女孩一事认同,另主张原、被告于2013年2月13日生育一女,至今未上户口,女孩已于2014年5月送于他人。另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18日抱养女孩刘刘某某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

原告婚前陪嫁物品有金星29寸电视机一台,现在玫瑰园楼房中放置。原、被告均认同夫妻共同财产有于2009年贷款购买顺平县某某小区7号楼2单元201室住房一套(至十一月底尚有45304.77元贷款未还)、7号楼下7号车库一间;2007年购买车牌号为冀FN7215威乐轿车一辆。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竞价,被告以500000元竞得房产及车库;原告以12000元竞得威乐轿车一辆。

另被告主张还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持有现金240000元、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车牌号:冀FAE687)现由原告使用,被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2011年5月24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一份;

2、保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信息一份;

3、2011年11月8日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流水记录一份。

原告对被告上述主张予以否认,称240000元系原告父亲刘永刚生前所购顺平县气象局住房的拆迁补偿款,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科鲁兹轿车所有人为原告母亲刘晓玲。

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刘某某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原告之父刘永刚于1999年从其手中购买原气象局楼房一套);

2、原气象局购房收据四份(其中两份收据记载交款人为刘某某、另两份为原告父亲刘永刚)。另被告主张有夫妻共同债权100000元,共同债务135000元(未包括购房余欠贷款),原告对上述债权债务不予认可,被告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

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为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刘某某三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望,可见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008年5月18日原、被告抱养女孩刘某某,未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不成立,原、被告与刘某某之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双方对刘某某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本院就刘某某的抚养问题不做处理。被告主张于2013年2月13日生育一女孩,已于2014年5月送于他人,本案对此不做处理。原告陪嫁物品金星29寸电视机一台属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被告认同的夫妻共同财产顺平县某某小区7号楼2单元201室住房一套、7号楼下7号车库一间、车牌号为冀FN7215威乐轿车一辆,依据双方竞价意见,房产及车库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228000元;冀FN7215威乐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6000元。被告主张原告持有现金240000元、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对被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二、顺平县某某小区7号楼2单元201室住房一套、7号楼下7号车库一间归被告姚某某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姚某某偿还;车牌号为冀FN7215威乐轿车一辆归原告刘某某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共计222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涉及孩子收养相关规定,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才是合法收养关系;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均分。对房产双方可以协商作价,将房屋判决归一人所有,另一方给付折价款。如果说协商不成由物价部门进行评估鉴定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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