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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量存储、未在指定场所存储烟花爆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1年04月13日 | 发布者:陈旺 | 点击:140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近期,团队办理了一起因销售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经过团队律师的辩护,成功让公安机关撤案,犯罪嫌疑人A被刑事拘留29天后成功释放。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A及其家人共同经营了一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部,A以其儿
近期,团队办理了一起因销售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经过团队律师的辩护,成功让公安机关撤案,犯罪嫌疑人A被刑事拘留29天后成功释放。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A及其家人共同经营了一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部,A以其儿子的名义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了单位地址、经营面积、许可范围、核定储量(140箱/140千克)等信息。


2019年底至2020年初,A同往年一样,陆续购买了一些烟花爆竹到店销售,并顺利销售出去,库存仅剩100来箱烟花(每箱一个烟花)。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村村实行封闭管理,当年春节期间传统的祭拜活动全部取消,村民购买的烟花爆竹无用武之地,纷纷要求退货。A考虑到邻里乡亲的情谊,便同意村民将未使用的烟花爆竹退回,最终导致A的店面积压了500多箱烟花,严重超出了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量。

后A又考虑到几百箱烟花爆竹长期堆放在店内不安全,于是将积压的烟花爆竹暂时转移到离店面两百米左右的仓库存放(从店面至仓库步行仅需3分钟),等待消化库存。


然而,就在临近2021年春节前几天,A的仓库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处了!公安机关以A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外存放烟花,且超量存储烟花爆竹为由,对A作出15日行政拘留处罚。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又以A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将其转为刑事拘留。

接受委托




A所处的地域,民众普遍十分敬畏警察这个职业,认为警察就是权威,警察说什么都应当是对的,而正是这种固有的思想观念,A出事后,周围有不少人劝A的家人,不要跟权威对抗,既然警察认定A涉嫌犯罪,那就不会有错,找律师也无济于事。但A的家人还是顶住了压力,最终找到我们团队陈旺律师,委托我们团队律师担任A的辩护人。


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我们认为,A这起案件中的两个关键问题是:

其一,A使用其儿子名义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是否属于无证经营?其二,A超量存储烟花爆竹、未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存储烟花爆竹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


带着这两个疑问,我们按计划前往看守所会见A,并赶往A销售烟花爆竹的店铺及存放烟花的仓库进行实地勘察,根据仓库到店铺的实际距离,测算步行耗时,并绘制平面图,同时做好现场视频拍摄及拍照取证工作。取证完毕后,我们将材料整理好,准备好律师意见书,并提交给公安机关,同时前往检察院要求对A的案件进行监督,并与检察官当面沟通交流,指出公安机关办案中存在的错误,并要求敦促公安机关撤案。


最终,经过20多天漫长的等待,在A被刑事拘留的第29天,公安机关作出了撤案决定,A当日被释放。


律师分析


一、A使用其儿子名义办理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属于无证经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本案中,虽然A经营烟花爆竹的店面是使用其儿子的名义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A一家是共同经营的,因此,不能将A独立开来,认定其为无证经营。公安机关查处的A用于存放烟花爆竹的仓库并无开展经营活动,只是A为确保安全临时用于存储客户退货积压的烟花爆竹产品的场所,并非A个人开办的独立于其家庭合法注册的烟花爆竹经营部的经营地点,且存储行为本身也不是独立的经营行为,不能将存储行为单独视为“经营”,从而认定该存储行为属于无证经营。


二、A超量存储烟花爆竹、未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存储烟花爆竹只是一般行政违法行 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已将超量储存和异地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些处罚措施对当事人足以起到惩戒、警醒的作用。


本案中,虽然A超量存储烟花爆竹,也未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存储烟花爆竹,该行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但也只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只需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即可达到惩戒目的,不至于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


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均并无明文规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未在指定地点存放烟花爆竹属于非法经营刑事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刑事司法原则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此类行为不应被定性为犯罪。


结语


公安机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存储烟花爆竹行为,这无可厚非,但决不能超越人民群众的法律常识而机械套用法律,更不能借“严打”之名擅自降低“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更应贯彻严格解释、谨慎定罪的刑法适用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尽量避免错案、冤案的发生。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守法经营是根本,但遇事也应当相信法律、相信律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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