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开发商只有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预售证”),才可以进行房产交易活动。经过国家大力整治房地产行业,楼市乱象都在逐步规范,但仍有一些开发商“顶风作案”,为了争夺客源,在未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或以认购等形式收取费用,公然无证售房。下面这位购房者李某就遭遇了开发商无证售房且单方毁约的情况,但幸运地是,李某最终双倍拿回了定金。
案例分享
李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认购了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在交纳了认购定金后,李某与开发商签署了房屋认购协议,并就认购商品房的位置、房号、面积、单价、合同签署时间及付款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了定金条款。
认购书签订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前,李某收到了开发商发来的一份通知函,开发商以李某认购的房屋未取得预售证为由,主张双方签署的认购协议无效,但只同意返还李某定金及利息。
李某越想越生气,最终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观点
李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
201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因此,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销售房屋是违规的,如果购房者认购了没有预售证的商品房,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认购定金;若开发商以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证为由单方解约的,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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