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9日,原告邓某与被告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邓某购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的一套房屋,房型为偶数层、奇数层的双入户门,偶数层入户系与隔壁房屋共用一电梯入户。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如果开发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开发商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按该商品房总金额10%向邓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邓某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法院认为
诉争房屋由双入户门变为单入户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合同未就该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约定。从开发商违约的性质上看,系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由于诉争房屋的整改无法恢复原状,开发商应向邓某赔偿相应的损失。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邓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邓某主张以购房款的20%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综合考虑房屋已经转移给邓某实际占有,且邓某不要求退房等因素,最终法院酌情按邓某已付购房款的8%判决开发商赔偿邓某的经济损失。
法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