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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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购限贷政策变动买不了房,可以要求退中介费吗?

发布者:陈旺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457人看过

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当支付中介费,已支付的则不予退还。但各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常有变动,政策变动容易导致房屋交易无法继续进行。


例如近期深圳市发布的“最严”住房调控政策,使得很多原本具备深圳购房资格的人不再具备购房资格;

或者因限贷政策变动,原先约定好了的按揭贷款比例无法办理下来,按照限贷政策支付却超出了购房者承受范围等。
 
这些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最终致使已经签订的合同无奈解除。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退回已支付的中介费吗?中介有权收取中介费吗?

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回顾


 
2017326,小卫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与小兰签订了《房屋交易合同》,购买了小兰所有的位于天津的一套房屋,当日小卫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一万元的中介费。
 
后因天津市住房限购政策的出台,小卫因非本市户籍不再具备在天津市购房资格,无法购买小兰的房屋,于是小卫与小兰解除了《房屋交易合同》,退回了房款。
 
小卫未能成功购买房屋,遂要求中介公司退回中介费,但中介公司却不同意退还,称作为中介机构,他们已经给小卫提供了中介服务,促成了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收中介费是合理的。

协商无果下,小卫一纸诉状,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因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合同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故中介公司因合同所得利益应予返还。

但中介公司为此次居间活动提供了服务,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小卫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酌定小卫支付中介公司30%的中介费,即三千元。
 

律师分析



经中介的居间行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限购限贷政策变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中介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不予退还中介费或请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中介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中介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
 
如果中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最终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中介无权收取中介费;

委托人请求中介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律师提醒




购房者应如何避免此类中介费纠纷呢?


首先,当然是要委托专业靠谱的中介提供服务,如有能力也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陪购,毕竟中介是服务买卖双方的,促成交易才是中介的目的,而专业律师仅向委托人提供服务,考虑的是委托人的权益。
 
其次,最好在《居间服务合同》中明确,如非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则中介应退还全部居间服务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最后,若产生纠纷,应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介入,免得买不到心仪的房屋之余,还要白白损失本不用支付的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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