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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疫情导致房价下跌,购房者可以主张情势变更以解除或变更购房合同吗?

2020年02月28日 | 发布者:陈旺 | 点击:118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20年开春以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也不例外,在重大的疫情面前,商品房房价存在下跌的可能。很多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的市民不禁感觉吃亏了,因为如果按照原来约定的购房款继续履行,难免

2020年开春以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也不例外,在重大的疫情面前,商品房房价存在下跌的可能。很多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的市民不禁感觉吃亏了,因为如果按照原来约定的购房款继续履行,难免令人感觉“亏了不少”,那是否可以通过主张情势变更以解除或变更购房合同呢?本文据此展开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应具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二)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

(三)情势变更具有非意志性,即情势变更不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虽经当事人的努力仍无法有效控制的属性,且这种变更亦不可归责于第三人之行为的情形;

(四)具有情势变更的不可预见性,即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知的;

(五)具有合同履行上的严重不利性。情势变更后,若按原订合同履行会使得一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处于不利状态,且这种不利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交易风险的范围。


但是,若合同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频频主张变更合同内容,则会严重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可得利益,同时也对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造成不小影响。


因此,为正确适用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由此可见,法院有着十分严格的审核标准,必须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后,才能适用情势变更。


在实务中,法院会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进行对比分析,若能够归为因商业风险引起的,则一般不予适用情势变更。


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切客观经济现象。比如市场价格的波动,物价的波动,消费者价值观的变化等。


一般而言,法院更多会将发生变化的情况认定为商业风险,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6)最高法民终342号判决书中指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严格区分情势的重大变化与正常市场风险,并应由当事人提出请求。市场不景气以及价格涨跌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对此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应当预见...” 


再者,购房者若主张情势变更,则应当举证证明其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将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存在显示公平,否则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一终字第181号判决书中提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履行《塔筒买卖合同》不存在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形,故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所以,若本次疫情导致房价下跌,购房者能否主张情势变更:


首先,购房者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将房屋用于家庭生活居住。疫情本身对购房者继续使用房屋的功能并没有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并未造成其合同目的落空。


再者,房价作为评判房地产行业状况的标志,自然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规划、消费观念的改变而时刻发生波动。即使此次疫情会导致房价下跌,但不存在跳崖式下降;总体来看,人们对于住房的需求是一直存在,长期来看,房价将会回涨。因此,继续履行合同并不会使得购房者陷于严重不利的境地,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另外,当下正值全国防疫抗疫之关键时期,若以此为由将疫情造成的损失转嫁给房地产企业,将会引发全国购房者争相效仿,如此一来将导致对房地产行业乃至政府税收、土地资源管理等多方面带来诸多不稳定影响。


因此,若此次疫情造成房价下跌,宜认定为商业风险,购房者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小编提醒,在疫情下,购房者一旦遇到卖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显失公平的情况,建议寻求律师的帮助,收集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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