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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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下”,对待“谣言”,不能一律行政处罚

发布者:陈旺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1日|分类:行政诉讼 |1358人看过


一、普通咨询案例

近期,小编团队接到一则这样的法律咨询:

A先生在村里参加一场关于疫情防控的会议时,听到一领导提到隔壁某某地方已经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以向参会者强调现在的疫情形势十分严峻,要求村民们不要四处串门,春节期间也不要走亲访友。随后,A先生就将该消息告知了他的同学B先生,提醒B先生注意防范。B先生获知消息后,随即将消息发至各大微信群里。而后,警方找到A先生,称A先生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A先生可能会被行政拘留,要求其依法接受调查。A先生非常困惑,特地向我们进行咨询。

二、武汉疫情“吹哨人”李文亮的故事

2020年27日凌晨2点58分,武汉疫情“吹哨人”李文亮医生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经抢救无效遗憾离世,年仅34岁,消息传出,不禁令人唏嘘,令人悲恸!

然而,就在2020年1月3日,李文亮还因于2019年12月30日在大学同学微信群中披露武汉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冠状病毒感染者,被武汉警方定性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实言论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属于造谣,进而给予其训诫处罚。与此同时,武汉另外7名人员也因相同事由被警方训诫。

 三、律师说法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因“谣言”而起,虽然A先生与李文亮医生的身份不同,所作的贡献无法相提并论,获知疫情信息的途径不一样,传播的疫情信息权威性也不同,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他们传播所谓的“谣言”都是善意的,只是为了提醒他人注意防范,主观上并无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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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的行为严重到需要进行行政拘留的地步吗?

小编认为,这自然没有,而且也根本无需对这一类人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一文中也明确提到“比如,某地没有疫情而编造该地有疫情出现的信息,从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但是执法机关在查处类似案件时,应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意与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影响。如果其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谣言也仅在较小范围内传播,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比较有限,考虑到该类谣言在客观上对一定范围群体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有一定积极影响,且澄清该类事实较为容易,故对这类谣言的编造者、传播者,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刑事处罚在非极端情况不予考虑。”

确实,自疫情发生以来,各种网络谣言四起,各地公安机关也纷纷向公众普法,宣导严厉查处、打击网络造谣和散布谣言的行为,要求广大群众不信谣、不传谣。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行为,这对那些恶意造谣、传谣者来说,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可以还网络一片清净。

但现实中,会有一些像A先生一样的普通人,他们不能像武汉一线医生护士那样站在抗疫战最前线,他们能做的就是管好自己,管好身边人,严格执行国家的防控要求。他们时刻关心疫情发展的动态,也迫切地想要从各种渠道获知疫情的消息,特别是那些离自己的生活比较近的人和事,那些疫情消息,可能是真的,也可能只是道听途说谣言,但在信息公开不那么及时、透明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农村,他们无从核实信息的真假。但人的本性就是如此,只有近距离,人才会有紧迫感,所以在这个特殊的时期,他们可能会相信消息是真的,这样他们才会提高警惕,同时也善意地提醒身边人,避免因不重视疫情而导致情况恶化,但这未免也不是件好事。 

A先生完全是出于善意才将开会时听到的疫情信息告诉B先生,主观上其实没有明知疫情信息虚假而故意在网络上大肆散布,即便其转发给B 先生的疫情信息最后被证明是不实的,A先生主观上无恶意,且违法行为非常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影响范围非常下,如果对A先生进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显然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不相当,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因此,针对A先生,理应优先以教育为主,没有必要进行行政拘留,这与最高院在上述文章中表达的倾向意见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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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亮医生在同学微信群中发布疫情防护预警信息需要定性为“造谣”进行打击吗?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一文中是这么说的:“不同个体基于认知水平的差异,对同一事物,完全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虚假信息,我们应该理解法律对个体的适度宽容态度。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所以,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理应保持宽容态度。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

    事实上,时间也已经还李文亮医生清白!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

虽然善意的“谣言”应被宽容对待,但为避免“好心办坏事”,大家应尽量避免传播未经核实的疫情信息,如需提醒家人和朋友们注意防控,尽量通过转发官方渠道发布的消息。同时,在全国人民集中力量共同攻克“疫”战的关键时期,对于不怀好意编造虚假信息恶意传播的行为,法律依然会严惩,任何人绝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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