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被控生产、销售假药罪终撤诉 ——证据在无罪辩护中的重要性

2020年02月09日 | 发布者:陈旺 | 点击:47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前年,电影《我不是药神》火遍全国,“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一罪名引起了全民的关注和热议。其实,早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时,就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删除了,使

前年,电影《我不是药神》火遍全国,“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一罪名引起了全民的关注和热议。其实,早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时,就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删除了,使得该罪从具体危险犯变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管是否产生了危害后果,都要予以定罪处罚。面对这一罪名的“重刑化”趋势,辩护律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无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其中,准确判断涉案物品是否属于假药则是重中之重。查明犯罪事实并判定犯罪的主要依据是证据,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罪量刑,作为辩护人,应当对证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判断,引导法官与检察官对案件的罪与非罪进行充分的考量和举证。

下面,通过一则本团队陈旺律师经办,最终由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揭示证据在无罪辩护中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

郑某是广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3月,公司采购了35斤粤丝瓜络中药为原材料,生产了一批中药饮片。其后,公司将中药饮片分别销往中山市、广州市的各大药房。2017年6月,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药房进行抽查时,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该批次丝瓜络中药饮片不具有丝瓜络形状特征,不属于《中国药典》(2015版)收录的品种。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执法分局循线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查获了该批次饮片的留样产品,并认定该批次饮片中的丝瓜络属于《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为假药。

因此,郑某在2018年6月被刑事拘留,家属获悉后正式委托本团队陈旺律师担任其辩护人。2018年8月,广州市公安局以郑某及广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为由将案件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于2018年11月由检察院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期间,陈律师对本案证据材料充分研究,进行无罪辩护,案件历经两次开庭审理。2019年3月,法院决定对郑某给予取保候审,郑某在被羁押了272天后终于回归家庭2019年9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裁定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9年10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之所以能取得满意的结果,我们认为关键在于对证据的深入剖析和把握。

隔行如隔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样,都并非专业的医生学者,对于“粤丝瓜络”和“丝瓜络”有何区别,肯定都没有深入的了解。而在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中,区分罪与非罪,最重要的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涉案物品是否属于“假药”,目前,刑法意义上的“假药”主要是依照《药品管理法》以及《中国药典》的规定进行认定。上述案件中,检察院正是依据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执法分局作出的意见函,认为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药品为假药,并依此提起公诉。

陈律师在查阅案卷后,确定首先要明确“粤丝瓜络”与“丝瓜络”的关系。随后,为获得第一手资料,陈律师向相熟的医学教授请教咨询,同时求助于网络,查阅《中国药典》对于丝瓜络的规定,中医领域专业网站对于“粤丝瓜络”与“丝瓜络”的分析。经过研读与查找,陈律师发现实际上“粤丝瓜络从中医药传统,到《广东省中药炮制规范》(1984版),均认为其为丝瓜络,药效并无区别甚至广东有棱形的丝瓜食用口感更好,市场价格更高。

此外,在查看证据的过程中,陈律师还发现了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作出的认定意见函不全面,只是检验出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粤丝瓜络”不是《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品种,根本没有确定检品是否属于假药。而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执法分局其后作出的认定属于“假药”的意见函实际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否属于假药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执法分局不属于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本案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陈律师捉住从证据中发现的关键点,并结合查找到的其他证据,开庭时除对当事人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造成后果及影响等方面作出辩护外,针对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进行了精细化的辩护和质证,针对两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文件是否合法合规作出了重点分析,并申请补充鉴定、证人出庭、《中国药典》制定部门作出专业解释,陈律师的意见引起了法官和检察官的重视,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疑问及反驳,陈律师均一一详细回答。

小结

本案是少有的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辩护人充足的办案经验,对于证据全面把握是取得成功的关键。处理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要找准其“切入点”,正确的辩护策略决定了辩护的成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陈旺律师 入驻16 近期帮助过:14232 积分:26984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陈旺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陈旺律师电话(13924015086)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924015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