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离婚率越来越高,对那些在失败的婚姻中遍体鳞伤的受害者,小编想说一句,婚姻不是生活的全部,如果一段婚姻遭遇了失败,及时止损,还有后半生的精彩。
那么,对于婚姻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可以主张一点赔偿呢?
答案是肯定的,但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仅限于出现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列明的四种情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人。
若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过以上任一情节,则其在婚姻关系中是有过错的,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若两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均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情节,则无论哪方过错更严重,双方均无法得到离婚损害赔偿。
具体说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四种情节应符合如下特征:
(一)重婚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与重婚不同的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应该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不能不离婚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换言之,离婚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前提。
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必须要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将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第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