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读音相同,意思也有近似之处,使得不少人对两个词语有所混淆,因为没能将订金与定金有效区分而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然而在法律上,两词的意义大不相同,那么定金与订金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它属于一种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是为合同能够履行而预先支付的合同价款。虽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采用,但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也就是一种支付手段。订金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性质,在履行合同时,订金直接冲抵合同价款。
综上,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定金”具有担保意义,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的交易如约进行了的话,定金就应该抵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则没有担保意义,如果合同没有履行,不论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要退还给将交付订金的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