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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还是自己的吗?

发布者:陈旺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418人看过

家是心灵的港湾,而房子则是一个家最基本的载体,无论是租赁或购买,拥有一个安身之所是每一个人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大部分人在资金足够的情况下,都会考虑购买一套房屋,那么,有些人在婚前购买的房屋,结婚后还属于自己一人吗?下面,我们将分析不同情况下婚前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一、婚前自己全款或贷款已还清购买的房,婚后还是自己的吗?

这种情况下,主要看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

婚前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结婚前一方全款买房或已还清贷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则属于个人财产;若婚前一方出资,但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一人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自己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子归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即婚前自己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购买的房屋,该房屋属于产权登记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财产增值部分则由产权登记方补偿给另一方。

 三、父母婚前给自己买的房,婚后归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由此可见,父母婚前出资购置房产的,除非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否则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该套房屋属于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是人安身立命的基础,婚前买房是中国一大传统。为避免婚后因房屋导致纠纷影响感情,了解清楚房屋归属情况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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