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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离职后能否再以未缴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年11月17日 | 发布者:陈旺 | 点击:3916 | 1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于2015年4月14日入职A公司,岗位是生产部童车主管。2017年6月6日张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双方于2017年6月10日解除了劳动关系。2017年6月14日,张某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案情简介:张某于2015414日入职A公司,岗位是生产部童车主管。201766日张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双方于2017610日解除了劳动关系。2017614日,张某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其诉称A公司在张某入职两年多来未按照规定为其购买社保,也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张某带薪休年假,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A公司既未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特向仲裁委提出要求确认双方于2015414日至20176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0元;支付失业保险金3032元;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1034.3元。

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后,A公司找到并委托我们团队全权代理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陈律师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后,给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一、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辞职后未再与被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同意依法开具离职证明。
    二、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申请辞职,离职原因为“另有发展”。未购买社会保险是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每月在工资中发放500元的社保补贴给申请人,申请人确认无异议。现在劳动仲裁阶段,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才提出辞职,不符合客观事实,且申请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申请人是辞职,依法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且申请人自行要求不购买社保,领取社保补贴,即使存在社保待遇损失,世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申请人总共才工作两年零一个多月,依法只能享受五天的带薪年休假。且被申请人已经安申请人在2017年春节期间休假(122日至24日共休息14)并且发放了正常工资。申请人主张带薪休假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计算时间、计算公示等均有错误。
     仲裁委的意见: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保护……关于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辞职申请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该表格记载,申请人自行书写的“辞职原因”为“另有发展”。据此,申请人的辞职原因明显属于其个人原因。而申请人主张其是以口头方式并以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因缺乏更具说服力的证据佐证,不足采信。鉴于现有证据反映申请人是因其个人原因辞职,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理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失业保险金,如上所述,因申请人系因其个人原因辞职,并不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因此,即使申请人购买了失业保险,也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年休假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依法可享受年休假待遇。鉴于年休假可跨一年度安排,且劳动仲裁的法定时效为一年,故对申请人主张的2015年的年休假不予支持,2016年的年休假应为5天,2017年为2天。最终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610日解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4229.88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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