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
消费者购票后进入娱乐场所体验娱乐项目,消费者与娱乐场所经营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服务法律关系中,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有责任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经营者提供服务有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并有权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但实践中一般需结合双方过错确定赔偿责任比例。具体到L某案件中,卡丁车属于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娱乐活动,卡丁车俱乐部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L某未满十三周岁,按照卡丁车俱乐部的经营管理规定,其不符合成人版卡丁车的驾驶资格,但卡丁车俱乐部并未核实L某年龄,仅以及L某身高和其持有的票据就将成人版卡丁车提供给L某使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卡丁车俱乐部理应就L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语
消费者因体验危险性娱乐项目出事的情况非常常见,轻则肢体骨折,重则瘫痪、死亡,悲剧发生后,娱乐项目经营者往往会以自身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以及消费者已签署免责承诺等主张免责,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消费者,一方面我们在尝试新的娱乐项目时,应当将安全放在首位,娱乐其次,对没有把握的娱乐项目,慎重选择,理性消费;另一方面,如果不幸在体验娱乐项目时受了伤,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自己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