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大医美整形机构的广告随处可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美整形的接受程度也逐渐提高。医美整形之风盛行,大众关心自己的外表、形象无可厚非,但是医美整形本身就存在很大风险,消费者既不能提前自检产品质量,也不能精准评估整形风险,容易听信医美整形机构天花乱坠的广告宣传,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现在医美整形已经成为纠纷高发区。那么遇到此类纠纷应当如何维权呢,别着急,今天我们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医美行业的常见套路和维权方式。
一、医美整形机构的常见套路
(四)未提前告知手术风险
消费者做美容整形手术最害怕的莫过于术后风险,销售人员在推销过程中都对术后风险避而不谈,然后通过免费术后修复来稳定消费者的不安,在手术前拿来一堆文件,让消费者逐一签字,以手术时间将近为由催促消费者赶紧签字,不留时间给消费者细看。最后直到出现纠纷之后,消费者才知道自己已经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字确认知晓并自担术后风险。
二、维权方式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