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维权难,而不懂维权,则难上加难。每一家整容机构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不相同,抓住核心问题点、与整形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沟通过程,其中的每一步对维权过程都至关重要,想要处理得当缺少不了专业人士的帮助。我们团队在处理医美维权纠纷实例中,力求快速解决纠纷,纷争基本在非诉阶段已得到很好的解决。消费者在医美过程中,要做好风险防范,出现纠纷后,应积极处理,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本篇文章主要对医美整形行业的套路和维权途径进行简单的介绍,主要对重点问题突出讲解,之后我们团队会继续推出医美整形主题的文章,对医美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剖析,共同维护医美消费者的应有权益。大家如果遇到此类纠纷,欢迎咨询我们,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专属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