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亲属间借款实属常事,但在现实生活中,亲属之间因身份关系往往产生较强的信任,在借款交付时欠缺保留凭证的意识,甚至碍于亲情,借款当时连基本的借条都没有出具,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这样的情况下,还能追回欠款吗?下面我们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案例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01号
基本案情
魏某与夏某系公媳关系,在夏某与魏某儿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魏某曾向夏某转账24万元,夏某每月固定向魏某转账2000余元。对于24万元双方未签订任何债权债务凭证,对于每月转账给魏某的2000余元,双方也无书面约定或其他证据证明其性质和用途。
后夏某与魏某儿子离婚诉讼期间,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夏某偿还借款24万元。一审、二审均认定魏某与夏某存在借款关系,判决夏某向魏某偿还借款。
2014年,夏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魏某与夏某并未签订任何借款协议,也未出具借条,涉案款项是魏某出于亲情自愿赠与夏某以帮助其付清房贷。夏某接受赠与后,出于孝心和感恩方才多次转账给魏某。今由于夏某与魏某儿子因抚养权归属产生纠纷,魏某捏造借款事实向法院起诉,其真实目的在于迫使夏某放弃抚养权。因此,双方并无借贷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再审案件中,其争议的焦点为魏某转账给夏某的24万元的法律性质。由于本案为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虽然没有借条,但魏某与夏某之间存在公媳关系,借款不出具借条并不违反生活常理。再结合夏某每月固定向魏某支付2000余元的事实,且夏某关于案涉24万元款项的性质的描述前后矛盾,一审认定魏某转账给夏某的24万元为借款,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最终认定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亲属之间的借款,即便没有借条,但在事实可以基本查明或证实,能够合理说明事实的情况下,还是有很大希望可以追回借款的。
基本案情
几年前,被告李某俊(系原告长女)向原告李某某6次借款共计46000元用于家庭开支。现李某某年老多病,需要用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并不承认该款项是借款,仅认可向其母亲(原告李某某妻子)拿过4000元,但不是借款,是其母亲资助其生活开支的款项。原告李某某没有书面债权凭证即借条,亦未有书面转账凭证。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案外人李某东(系原告儿子)书写的证明一份,其中载明:“……几年前我姐李某俊到我父亲家三次借款37000元,是我亲眼所见,没有写欠条,千真万确,如果有不实,本人愿承担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系父女关系,原告出具唯一的证据即证明也系原告儿子出具,三方之间均系亲属关系,且均有利害关系,不能单独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本案缺乏书面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没有书面债权凭证以及书面转账凭证,通过现金方式交易,加大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