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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向大家介绍了居住权的基本概念、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分享了有关居住权的经典案例,今天我们继续为大家分享“居住权”那些事。
一、如何设立居住权
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居住权所需资料 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3.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4.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原件1份) 5.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原件1份,与继承登记一并办理或后于继承登记办理的,无需提交遗嘱人死亡证明) 6.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7.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1份) 二、居住权的适用 居住权的出现为我们处置房子提供了新选择,在以房养老、房屋价值提前变现、离婚析产、公租房等方面均发挥了它的效用。 1、以房养老 很多父母喜欢把房产提前转移给子女,常见的方式包括“赠与”、“代持”、“出资为子女购房”等。虽然省去了将来继承的麻烦,但万一子女不孝、败家、欠债等,房子被变卖或者因欠债被法院强制执行,将落得老无所居的下场,又如因为将来子女离婚,房产可能会被分割掉。 2、在不影响居住的前提下提前将房屋价值变现 3、离婚析产 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二人感情破裂欲意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由男方甲享有全部的房屋所有权,并由甲补偿房屋折价款100万元给女方乙。不过乙担心其放弃了房屋所有权之后,男方不能如期向其补偿相应款项,故双方还约定在甲全额支付补偿款之前,女方乙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 居住权为何如此有分量,它体现在,房屋一旦设立居住权,即便事后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新业主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新业主作为新的所有权人亦无权赶走居住权人。 律师说法 根据以往我们办案的实务经验,过去二手房交易只需要看房屋权属,是否设立抵押、是否存在租赁、司法查封等情况。居住权实行后,是否存在“居住权”成了房屋买卖关注的重中之重,否则就会出现房屋是你的,但你无法入住使用的情况。庆幸的是现在新版查册表,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买方和中介可以自行查询房屋的居住权情况。
三、居住权实行后需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