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执行案件时,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判决最终沦为一纸空文。然而,有些案件,债务人名下虽无财产,但债务人配偶名下有财产,那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配偶名下的财产呢?
近期,我们律师团队就通过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债务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而促成案件成功办结,帮助委托人顺利追回全部欠款。
成功案例
2015年,B先生向A先生借款30万元,并提出其妻子名下有一套房可以作为抵押担保。于是,A先生将借款支付给了B先生,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借条上也没有B先生妻子的签字。此后,B先生陆续偿还利息,但从未归还本金。2020年,B先生声称疫情影响,生意难做,借款无法归还了。无奈之下,A先生找到我们,委托我们律师团队全权代理该案。
后该案经过开庭审理,A先生胜诉,判决生效后,B先生并未履行判决内容,还扬言做老赖也没关系。因此,我们代理A先生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先生收到法院发出的拍卖通知书后,见情况不妙,遂立即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和A先生不要拍卖房屋。最终,B先生主动履行了判决,A先生通过法律程序顺利收回债权。
律师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即便债务人配偶不是被执行人,在一定情况下,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仍然是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处理的。那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直接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呢?
一、执行债务人配偶个人名下财产的依据
1、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债权人与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法院可采取执行措施
基于此,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实际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共同共有,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执行债务人配偶个人名下财产的难点
1、法院拒绝执行非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认为属于变相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践中,并非所有法院都同意将配偶个人名下的财产作为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特别是在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7〕48号)实施以后,因为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这让大多数法院不同意直接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认为这种做法有“未审先判”之嫌。但实际上,上述观点是将“执行共同共有财产”与“个人债务变夫妻共同债务”两个概念混淆了。
因配偶并非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查询、查封、扣押和冻结被执行人配偶个人名下的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的,要向法院递交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提出书面的执行处理申请。法院需要审核了解该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具体到夫妻共同财产,就要了解婚姻状况,取得财产的时间等必要的情况,否则法院无法进行处理。
3、债务人与其配偶拒绝达成分割协议,或配偶主张财产属于其一人所有,拒绝分割,并提出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为便于大家理解,附最高院案例一则。
孙某芝与方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6月登记结婚。方某因拖欠某骏公司债务被起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方同给付某骏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此后,河北省高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方同配偶孙某芝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方某配偶孙某芝名下48号别墅、32号车位、车辆一台。
执行期间,案外人孙某芝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书,将强制划拨的异议人存款和强制执行的异议人车辆予以退还。2016年5月3日,法院裁定驳回了案外人孙某芝的异议申请。孙某芝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方某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属于方某和孙某芝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了孙某芝的诉讼请求。
后孙某芝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某芝对该判决不服,认为法院错误追加其为执行主体,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执行程序中,执行涉案存款属于执行共同财产的行为,执行法院并未将孙某芝追加为被执行人,故孙某芝关于法院错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至于一审、二审法院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认为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非法院认定的事实,亦非判决主文,且并不影响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故不构成本案再审的事由。最终驳回孙某芝的再审申请。
结语
最后,律师团队总结办案经验,给大家提几个小建议:
1、涉及金钱往来,务必留个心眼
实践中,赢了官司但无法执行的案例比比皆是,法院虽然会在执行阶段主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但遇到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或财产都登记在配偶名下,法院就无法直接查询,这时,就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应多加留意。
2、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及时
债权人如认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在诉讼阶段即将其配偶同时列为被告,诉请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以避免后续增加诉累。
3、债权人析产之诉,破解“执行难”的困局
如遇到债务人及其配偶拒不分割共有财产,执行陷入困局时,应尽快提起债权人析产之诉,善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执行之路,虽远必达。选择专业的律师团队,采取正确且有效的方法,才能让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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