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1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兵。
委托代理人:戴号,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华波,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平。
委托代理人:仲波,江苏省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飞,江苏省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沭阳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中新,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某兵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平、一审被告徐某、沭阳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张某兵于2015年7月1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兵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俞灌南
审 判 员 刘嗣寰
代理审判员 司继宾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熊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