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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吗?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69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会认为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可进行法定继承时,却发现没有自己的份额,不禁有点疑惑,难道不是有血缘关系就可以继承亲人的遗产吗?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孙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没有遗嘱时按照法定继承进行,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实践中,通常都认为该条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不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

例如,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辽04民终1911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即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该条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不包括孙子女,而本案中亦不存在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形。

二、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遗产的情形

虽然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在继承人之列,但也不是完全不可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下列情形的,依然可以获得遗产:

1.遗赠

被继承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遗嘱中表明将遗产分配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便可以基于遗赠获得遗产了。

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20)京0108民初5555号]判决书中认为:

涉案房屋系赵某祥、刘某华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祥、刘某华与赵某1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赵某1并非赵某祥、刘某华的法定继承人,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妨碍赵某祥、刘某华可立遗嘱将其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1。赵某祥、刘某华立遗嘱赠予财产,赵某1于赵某祥、刘某华死亡后及时表示接受赠与,该遗赠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赵某1有权继承全部涉案房屋。

2.代位继承

世事难料,现实生活中也有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即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便可以代位继承了。

例如,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在[(2018)鄂1002民初205号]判决书中认为:

王某礼去世,王某礼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183405.84元(244541.11元÷2+122270.56元÷2)的二分之一份额,由王某礼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唐某、儿子王某3各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王某礼的儿子王某3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王某礼的儿子王某3的女儿原告王某1代位继承91702.92元。

3.转继承

除了代为继承外,还有一种转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例如,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冀04民终953号]判决书中认为:

索某5与马某6系夫妻关系,生前育有两个儿子,长子索某林,次子索某1。索某5长子索某林与韩某爱系夫妻关系,育有两个子女,索某2和索某3。本案中,马某6、索某5死亡后,法定继承人为索某林和索某1。遗产分割前,韩某爱、索某林夫妇死亡,其合法继承人索某2、索某3为转继承人,索某2、索某3享有继承索某林应继承的遗产权利。

4.扶养关系

实际生活中,也有不少人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长大的,或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较多,若是不能获得遗产,显然也不合乎常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例如,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辽03民终1345号]判决书中认为:

高某4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不属于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高某4对高明启、李丽尽到了主要的生养死葬的扶助行为,其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分得适当遗产。

结语

继承是解决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富的如何传承的问题,我国继承遗产的方式多种多样,目的在于填补没有遗嘱情形下的被继承人的遗愿空白。虽然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无法通过法定继承获得其祖父母、外祖父的遗产,但通过其他的方式依然可以获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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