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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女与继子女、养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770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父母抚养的子女可能不止有亲生子女,还可能会有养子女、继子女,而这些子女之间在法律上都是兄弟姐妹。我们知道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亲生子女与继子女、养子女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吗?

一、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

继兄弟姐妹之间能否相互继承,与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是一样的原理,需要有扶养关系才能相互继承,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继承。也就是说,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

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20)沪0115民初73307号]判决书中认为:

被继承人罗某2生前未立遗嘱,其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其遗产由其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其兄弟姐妹继承,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同父母兄弟姐妹享有继承权。然四被告系被继承人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司法实践中认定具有扶养关系,通常从对被继承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顾,并且达到“较多”的程度来认定。

例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在[(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9772号]判决书中认为:

原告系杨元的继兄弟关系,被告系杨元的姐姐,双方对杨元均有照顾、帮助的事实,原告的证人对此予以确认。被继承人其本人有村的养老金,且入住敬老院,由养老院为其养老,杨元死亡后,原告未到殡仪馆吊唁送别这些事实不能证明原告在杨元死亡前一段时间里对其有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顾“较多”的程度;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这种供养和照顾不仅存在,而且达到“较多”程度,故其要求继承杨元的遗产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二、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

众所周知,亲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互相继承遗产。养子女与亲子女之间是养兄弟姐妹关系,那么当亲子女死亡时,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养子女能否继承这个兄弟姐妹的遗产呢?

当然是可以继承的,因为养子女与被收养的家庭之间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有继承该家庭人员遗产的权利。不过在收养关系成立时,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例如,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在[(2016)黔0303民初2988号]判决书中认为:

雷某与周先的收养关系成立以后,雷某与周先的生子女雷惠、喻会成立养兄弟姐妹关系,雷惠、喻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对雷某的死亡享有赔偿请求权;雷某与其亲姐妹李先的亲兄弟姐妹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李先并非雷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对雷某的死亡不享有赔偿请求权。

结语

养兄弟姐妹之间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被法律拟制为兄弟姐妹,因此都可以作为对方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互相继承遗产,而继兄弟姐妹是由于父母再婚而成为的兄弟姐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因此不具有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在形成扶养关系时才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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