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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服务期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953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有些岗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才能更好地胜任工作。可是公司花钱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工作不久后辞职了,对于公司来说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服务期,约定服务期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呢?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应当为其工作的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关于专项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主张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01民终6614]判决书中认为:

关于广播电视中心要求周露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一节,广播电视中心与周露虽有服务期约定,但广播电视中心并未对周露提供专项培训支付相关费用,因此,广播电视中心要求周露支付违约金50万元的主张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故此,法院对于广播电视中心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能培训是指为了提供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进行的培训,且根据规定用人单位须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不过在实践中,对于是否是专业技术培训需要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三中民终字第10416]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幼儿园依据双方所订立的培训协议的约定对于刘玲进行了理论、日常生活教育、感观教育、数学、观察、语言、艺术、课堂管理、家长教育等培训,需要注意的是从培训的内容和目的上看,刘玲所接受的培训内容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其培训目的是使劳动者能够获得蒙台梭利初级证书,胜任更高层次和专业的工作。从接受培训的对象来分析刘玲作为接受培训的人员是经过幼儿园挑选后确定的人员,并非相同岗位的人员均接受此培训;而从培训形式上分析,培训时间较长,采用了每周休息日培训的方式。且幼儿园在庭审中亦提供了由英才公司出具的培训费收据,该收据载明的培训费数额与合同约定的培训费用能够相互印证。据此,能够认定本案中幼儿园对于刘玲的培训在性质上应属于专业技术培训范畴。

结语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不过并不是签了协议就有效了。服务期协议须以真实的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为前提并有支付费用相关凭证的才能跟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否则不能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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