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迪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哪些情形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455人看过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如果夫妻就夫妻财产没有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及所作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度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情形:离婚分割、婚内分割。

一、离婚分割

离婚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不能协商或者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不过,法院按这一原则判决夫妻财产的前提是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分清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02民终13553号]判决书中认为:

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不可实物分割之财产,必然一方获得实物,另一方获得折价款,双方分割的三处房产和一辆小轿车,属于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及动产,一审法院在双方之间分配时本着相对平衡的原则予以分割,分配结果是公平的。刘某在一审判决两处不动产归其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要求车辆亦归其所有,有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

二、婚内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01民终7898号]判决书中认为:

北京市海淀区802号亦曾属李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案外人出售该房屋时张某知情并同意,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售房款的去向,故应当认定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张某主张的分割涉案房屋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确定的房屋分割比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例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06民终11017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赵提供的诊疗资料确实反映赵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也按重大疾病情形向赵作出赔付,后赵持续进行治疗且花费较高,而从赵多次联系陈但陈没有回复、赵的女儿联系陈协商赵的医疗费但陈未予正面回应的情况来看,陈是消极应对赵的治疗问题。本案已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因此,赵主张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合法有理,应予支持。

结语

对于夫妻婚后财产如何约定,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但大多数人认为,约定夫妻财产会有损夫妻感情,所以通常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此时,应当认识到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时才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