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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201人看过

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及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案情概述

2017年3月4日下午17时许,曾某某郑某某贵阳市近郊的“某某垂钓园”钓鱼时,因双方钓鱼区域过于接近进而发生矛盾,二人在发生口角后相继丢下手中鱼竿并发生抓打,曾某某郑某某击中面部,致鼻部流血,经现场群众劝阻无效,二人再次发生抓打,曾某某在将郑某某推抵在鱼塘周围铁丝网上时因铁丝网垮落,被害人郑某某随即滚落至堡坎下受伤。

案发后,曾某某驾驶自己的汽车与现场群众将郑某某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并缴纳部分费用后离开。郑某某后于2017年3月6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在郑某某住院期间,曾某某的家属向郑某某的家属支付了人民币80000元的医疗费。2018年10月30日,曾某某的妻子与郑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郑某某家属人民币130000,并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矛盾,在抓扯过程中将被害人推抵致渔塘边沿铁丝网处,导致铁丝网脱落后,被害人郑某某跌落进而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最终造成被害人郑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曾某某的家属代为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赔偿人民币1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被告人曾某某的妻子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曾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点评

就本案而言,本案区分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否明知其行为将会导致的后果。

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是在同一鱼塘因钓鱼而发生纠纷的,鱼塘周围是有铁丝网的,而铁丝网是否牢固,这一客观因素是被告人曾某某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在将被害人郑某某推抵在鱼塘周围铁丝网上时因铁丝网垮落致使郑某某坠落在堡坎上后致头部受伤,使右枕部损伤产生的对冲伤致左侧大脑额叶、颞叶脑挫裂伤,为减速损伤;结合死者左肩背侧、右膝身体突出部位的挫擦伤

再结合现场,死者的死亡符合头部撞击于较大物体面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特征来分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头部撞击地面造成的,而被告人曾某某抓扯被害人郑某某致其跌落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跌落后头部撞击地面致死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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