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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留下奇葩遗嘱:妻子改嫁,房子就归侄子所有!法院怎么判?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599人看过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一般适用法定继承,有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除外。而在法定继承中,配偶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这是我们众所周知的事情。但在一个真实的案例当中,丈夫却留下了一个奇葩遗嘱:如果妻子改嫁,房子就归侄子所有……

一、案情概述

某某某某1994年5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06年10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一直没有生育子女。

2006年12月4日,张某某因病去世,留有三间平房和三间楼房半年后,蔡某某嫁给了王顺平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7年10月对三间平房进行修缮和墙面粉饰,2008年4月生育一女,同年11月在该平房内为女儿举办“百日酒”。

某某在病重期间书写遗书一份,载明:“我去世后,东面三间楼房使用权归我妻蔡某某,西面三间平房也归我妻蔡某某安身之处,如我妻蔡某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张某国所有。”

某国手持遗书、以“蔡某某改嫁,房屋应归自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留下的三间平房和三间楼房归其所有。

二、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遗赠。张某国系张某某之侄子,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诉讼主张基于遗赠法律关系而提出,故本案案由应为遗赠纠纷。

某国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主张涉及两处房产,即三间平房与三间楼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述两处房产是否应归张某国所有。

关于三间楼房,因张某某书写的遗书中涉及遗赠的部分为三间平房,而三间楼房并未列入遗赠的范围,张某国也非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故张某国要求判令三间楼房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三间平房,因张某某所立遗嘱中就该处遗产的继承设定了约束内容,即“如我妻蔡某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张某国所有”,该约束内容有违法律规定,故涉及遗赠的内容无效,张某国无受遗赠权,理由如下:

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具体而言体现为婚姻自主权这一人格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

某某去世后,蔡某某是否再婚应完全由蔡某某自行决定,如蔡某某选择再婚也是人之常情,故张某某立下遗嘱但设定了约束内容,限制蔡某某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故张某某所立遗嘱中“如我妻蔡某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张某国所有”的内容应属无效,即张某国受遗赠的内容无效。 

三、律师说法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立遗嘱是一项非常专业、严谨的事情,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完全意想不到的后果。很多人听说过代书遗嘱的风险高,认为自书遗嘱就可以了吧?但没想到自书遗嘱也蕴藏着这么大的风险。

虽然《继承法并未明确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但遗嘱作为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要受到《民法通则》的调整。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当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即使遗赠条款有效,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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